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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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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河南杨某甲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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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受贿罪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2002年5月至2010年1月任光山县孙铁铺镇党委书记,2009年7月至2010年1月兼任光山县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1月任光山县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常务副主任,2015年3月至案发任光山县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7月25日由信阳市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8月18日由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5年9月2日由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瑞太,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瑞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6月份至2013年底,被告人杨某甲在任光山县党委书记和光山县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常务副主任期间,在人事调整、任用、干部提拔、机关食堂承包、项目建设协调等方面,接受了胡某庚、王某戊、邹某、李某甲(镇宣传委员)、李某甲(计生办司机)、蒋某甲、程某乙、李某乙、祝某、赵某、王某乙、尹某、刘某甲、胡某辛、冯某、汤某、董某、李某丙、汪某甲、刘某乙、江某、李某己、曾某、谢某、胡某丙、胡某丁的请托,先后收受这26人共计人民币51.7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了受贿罪。其有自首情节。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投案自首、已全部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2年5、6月份,时任光山县党政办主任的胡某庚为了得到被告人杨某甲的推荐提拔,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5000元。2002年底,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帮助下,胡某庚被提拔为光山县杨墩乡党委秘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中共光山县委组织部光组字(2003)7号关于胡某庚同志任中共杨镦乡委员会委员、秘书的文件的复印件、孙铁铺镇委员会出具的对胡某庚的身份证明。

2、证人胡某庚证言,2002年5、6月份的样子,为了想在工作上得到提拔,我到杨某甲家里汇报工作后,临走时我把5000元钱放在我坐的沙发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2年秋,时任孙铁铺镇政府办公室主任的胡某庚为了提拔副科级,在我家里给我送了5000元钱。

二、2002年8月份,光山县孙铁铺镇江湾村主任王某戊想承包该镇政府机关食堂,请求被告人杨某甲帮忙,为表示心意,王某戊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事后王某戊如愿承办了政府机关食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王某戊承包孙铁铺镇政府食堂承包合同及收款收据等。

2、证人王某戊证言,2002年8月份,我想承包孙铁铺镇政府食堂,想请杨某甲关照,到杨某甲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钱。

3、证人程某乙证言,2002年8、9月份,我在孙铁铺镇政府分管机关等工作,有好几个人要承包机关食堂,我感觉其中的江湾村村主任王某戊比较可靠,就向杨某甲推荐了他。至于王某戊是怎么找杨某甲的我不清楚。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2年7、8月份,江湾村村主任王某戊为了承包孙铁铺镇政府机关食堂,在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是用报纸包着的。

三、2002年秋,省派驻光山县驻村工作队总队长张守印建议孙铁铺镇党委免去刘渡村支书邹某的职务,邹某为了不被免职,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后经被告人杨某甲多方协调,邹某未被免去刘渡村支书职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邹业刚任职的情况说明、省驻村工作队驻村情况说明等。

2、证人邹某证言,2002年的时候,省驻村工作队的人向孙铁铺党委建议免去我村支书的职务,我担心被免职,有一天,我一个人到杨某甲的办公室给他送了2万元钱,当时是用报纸包着的。

3、证人程某乙证言,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杨某甲给我说省驻村工作队的人建议免去刘渡村支书邹某的职务,后我找了邹业刚和省驻村工作队的人了解情况,并做了邹某的工作,后来邹某没有被免职。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刘渡村支书邹业刚与当时省驻村工作队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工作队队长建议撤换刘渡村支书,邹某知道后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后来我给工作队队长做工作,邹某没有被撤换,后来一直担任村支书。

四、2003年春,在光山县讨论班子成员分工的党委会上,被告人杨某甲提议刚调到孙铁铺镇的党委宣传委员李某甲分管计生工作。李某甲为表示感谢,到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3年2月10日孙铁铺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李某甲2003年任孙铁铺镇党委委员及分管计生委工作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甲证言,2003年2月10日,杨某甲在镇讨论班子成员的会议上,提议由我分管计生工作。过了几天,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掏出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并说谢谢杨书记帮助。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3年2月份,在班子会上我提议党委委员李某甲分管计生工作,李某甲分管计生工作后不久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

五、2003年初,原孙铁铺镇房管所职工李某甲为了到镇计生办当司机,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事后,李某甲调任镇计生办当司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李某甲到计生办任职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甲证言,2003年我为了到计生办开车,一个周末的的晚上,我一个人开车来到杨某甲光山附近的家中,给他送了2万元钱。

3、证人李某乙证言,2003年,我弟李某甲在孙铁铺镇房管所上班,他会开车,他想去镇计生办当司机,我就跟杨某甲说了我弟要到计生办开车的想法。后来我弟告诉我说给杨某甲送了2万元钱,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我弟就到计生办当司机了。

4、证人余某甲证言,我2003年2月至2004年底担任孙铁铺镇计生办主任,当时计生办有一辆小昌河车,司机是李某甲,他是怎么去计生办担任司机的我不清楚。

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所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六、2003年上半年,光山县国土局联合孙铁铺镇政府申报了一个土地整理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余万元,项目主要面积在蒋楼村大约5000亩)。该村支书蒋某甲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山县土地整理项目合同协议书、工程款支付证书、中标通知书等文件复印件。

2、证人蒋某甲证言,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和村会计蒋正宽(已去世)一起到杨某甲办公室,我说感谢书记对我们村土地整理事情的关照,临走时,我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蒋某甲所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七、2003年12月,光山县委分配孙铁铺镇一名正科级干部候选人名额,被告人杨某甲在班子统一思想会上提名程某乙为正科级干部候选人,后程某乙被提拔到白雀园镇任镇长。为表示感谢,程某乙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

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关于程某乙任职的情况说明、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信组干函(2003)144号任职文件等。

2、证人程某乙证言,2003年12月份,我在孙铁铺镇被推荐为正科级干部候选人,被调入白雀镇当镇长。我到白雀镇报道之后,回孙铁铺清理东西的时候,我到杨某甲办公室对他表示感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的1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程某乙所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八、2004年春,孙铁铺镇政府机关食堂承包人王某戊退出,需另行承包,镇政府司机李某乙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请求帮忙,让其妹妹李某戊承包,被告人杨某甲同意帮忙。为表示感谢,李某乙在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事后李某戊顺利承包了机关食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政府关于李某戊承包机关食堂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乙证言,2004年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一个人来到杨某甲办公室,我跟他说我妹李某戊想承包机关食堂等话,临走时,我从上衣内掏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证人李某戊证言,2004年初,我哥李某乙跟我说孙铁铺镇机关食堂要找人承包,我就让他帮忙找找杨某甲,让他帮我承包机关食堂,后我承包了。我听我哥说为这事送了杨某甲2万元,后我把2万元钱还给我哥了。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李某乙、李某戊所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九、2004年6月份,孙铁铺镇政府职工祝光明为了担任镇市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请求给予关照,并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后祝某提任市政建设指挥部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关于祝某任职的情况说明及孙文(2006)2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祝某证言,2004年6月份的一天,我一个人来到杨某甲办公室,说我想当市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尹某也同意,请杨书记帮帮忙。杨某甲说可以,临走时,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证人尹某证言,2004年6月份,我提议祝某任指挥部主任,杨某甲同意了。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祝某是孙铁铺镇政府的职工。祝光明为了当市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2004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钱。这1万元钱没有用东西包。

十、2004年夏,时任孙铁铺镇党委委员赵某找到被告人杨某甲,想调到外乡工作,请求被告人杨某甲同意其调走,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3000元。后组织部来人征求意见时,被告人杨某甲表示同意,2004年8月,赵某顺利调到白雀镇任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山县委组织部光组字(2004)57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赵某证言,2004年夏天,我得知组织部门要来考核我。有一天夜晚,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汇报完工作之后向杨某甲讲我想调离孙铁铺,请求他放我走。我们说了几句之后,我从衣服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4年夏的一天,赵某到我办公室找我,说最近有一次重用的机会,希望我给予关照,临走时,他从衣兜内掏出3000元钱放在我办公室桌上.

十一、2004年下半年,光山县委拟在孙铁铺镇提拔一名副科级干部,王某乙去找被告人杨某甲请求关照,后来王某乙被调到晏河乡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甲的帮助,王某乙回孙铁铺交接工作的时候,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4年7月29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孙文(2003)3号文件关于王某乙同志工作变动的通知、光组字(2004)59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王某乙证言,2004年下半年,我被提拔到晏河乡任综治办专职副主任。过后我去孙铁铺镇政府办理工作上的交接手续时,我到杨某甲办公室和他聊了些工作上的事,并说了一些感谢的话,我把装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4年7、8月份,王某乙被提拔到晏河乡任综治办副主任,是副科级。他到任后回孙铁铺镇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2万元钱。这2万元钱是用信封包着的。

十二、2005年6月份,光山县委分配孙铁铺镇一名正科级干部候选人名单,尹某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请求提名她为候选人,被告人杨某甲同意并在班子统一思想会上提名尹某为正科级人选。2005年7月,尹某被提拔到文某任乡长。尹某在搬走时到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5年6月15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孙发(2005)9号文件关于推荐尹某同志为正科级干部人选的报告复印件、光文(2005)51号文件复印件、孙铁铺镇情况说明等。

2、证人尹某证言,2005年6月份,光山县委准备在孙铁铺镇选拔一名正科级干部候选人,为此我专门到杨某甲办公室请他提名我为正科级干部候选人。过了不久,我就被提拔到文某担任代理乡长了。我到文某报道后的一天,回孙铁铺清理东西时,我到杨某甲办公室跟他聊了一会工作上的事。临走时,我把事先准备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5年6月份,在孙铁铺镇党委会上,我同意推荐尹某为正科级干部候选人,她被提拔为文某乡长。她到文某报道后,回孙铁铺镇搬家的时候,到我办公室来表示感谢,给我送了2万元钱。这2万元钱是用报纸包着的。

十三、2005年6月份,光山县委拟在孙铁铺镇提拔一名副科级干部,后来刘某甲被提拔为罗某甲副乡长。为了感谢被告人杨某甲在其个人进步上的帮助,2005年8月的一天,刘某甲回孙铁铺搬家的时候,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5年6月5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刘某甲任职的证明、光组字(2005)32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刘某甲证言,2005年6月份,我由孙铁铺镇妇联主席提拔为罗某甲副乡长,8月份我去孙铁铺搬东西的时候,为了感谢杨某甲对我进步上的帮助,到杨某甲办公室,我将装着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就离开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5年6月份,在孙铁铺镇党委会上,我同意推荐刘某甲为副科级干部,后来刘某甲被提拔为罗某甲副乡长。她到罗某甲报到后,回孙铁铺交接工作的时候,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钱。这1万元钱是用信封装着的。

十四、2005年下半年,镇政府工作人员胡某辛为了通过竞争上岗,请求被告人杨某甲帮忙,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后胡某辛顺利通过竞争上岗。2006年元月份,胡某辛被任命为孙铁铺镇国土所负责人。为表示感谢,胡某辛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山县委文件及孙铁铺镇委员会文件、孙铁铺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生成绩册、竞聘民主推荐表等复印件、孙文(2006)2号文件及光国土资党(2006)4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胡某辛证言,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事先准备了1万元钱到杨某甲办公室去找他,请他帮忙做工作,在这次竞争上岗中顺利上岗。2006年1月份,我得知我被孙铁铺镇党委任命为孙铁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消息后,我到杨某甲办公室说了一些感谢话,后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我就离开了。钱没有用东西包。

3、证人周某乙证言,2006年元月份,机构改革之后各乡镇的土管所划归县国土资源局垂直管理,在国土资源局正式下文之前,杨某甲跟我推荐过胡某辛,后来我也侧面了解过胡某辛的情况,觉得胡某辛各方面条件符合,就任命他为孙铁铺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胡某辛分两次共给我送了3万元钱。第一次是2005年6、7月份,胡某辛为了竞争上岗,给我送了1万元钱;第二次是他提拔为镇国土所负责人以后,为了感谢我的帮助又给我送了2万元钱。

十五、2005年底,光山县龙台乡合并来的事业编制人员冯某,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表达了想当农业中心主任的想法,请求被告人杨某甲关照,临走时拿出了5000元放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桌上。2006年元月,冯某被任命为孙铁铺镇农村经济发展中心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6年2月9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孙文(2006)2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冯某证言,2005年底的一天,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找他,能不能让我来干农业服务中心主任这个职务,临走时,我从衣兜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大概是2005年冬的一天,冯某到我办公室,请求我在这次事业人员任职中对他给予关照,并从兜里掏出5000元钱放在我办公桌上,他就走了。

十六、2005年底,光山县龙台乡合并到孙铁铺镇的事业编制人员汤某想在职务分配上得到被告人杨某甲的关照,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5000元。2006年元月,汤某被任命为孙铁铺镇农机站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汤某任孙铁铺镇农机站站长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汤某证言,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杨某甲办公室去,请他在机构改革时能在职务上给予照顾,并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5000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泽州的供述,2005年底的一天,汤某到我办公室,表达了想当孙铁铺镇农机站站长的想法,给我送了5000元钱。这5000元钱没有用东西包装。

十七、2005年底,孙铁铺镇镇政府职工董某向被告人杨某甲表示想当房管所长,请杨某甲帮忙。2006年2月份,董某被任命为孙铁铺镇房管所所长。董某为表示感谢,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6年2月9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董某任职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董某证言,大概2005年底,有一次我在杨某甲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跟他谈了想到房管所当所长,想请他帮帮忙。过了不久,我就被任命为孙铁铺镇房管所所长了。2006年2、3月份的一天,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汇报工作时,掏出事先准备好的装着1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说感谢领导关照。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2005年底机构改革之后,孙铁铺镇政府工作人员董某找过我表达了想当房管所所长的想法,后来她被任命为孙铁铺镇房管所所长。2006年2、3月份的一天,她到我办公室对我表示感谢,给我送了1万元钱。

十八、2007年上半年,孙铁铺镇周乡村为争取整村推进项目在该村实施,该村支书李某丙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里送给杨某甲人民币9800元。后该项目在周乡村实施。

2011年,孙铁铺镇周乡村建设新农村,该村支书李某丙到光山县实验办找到被告人杨某甲请求关照,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经协调,周乡村新农村建设得到县财政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扶办(2007)15号文件关于下达2007年度财政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光山县财政抚贫项目合同书及招标文件复印件等、实验办补社区建设10万元现金日记账及提款申请单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丙证言,我给杨某甲送过2次钱,一次是2007年上半年,当时光山县有农村整村推进扶贫项目,我们周乡村是贫困村,想争取这个项目,我到杨某甲家里给他送了9800元钱。

第二次是2011年的时候,我们村正在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我就去找杨某甲,希望试验办能给我们村多支持些资金。临走时我把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办公桌上。

3、证人胡某壬证言,2007年左右,周乡村实施了一个整村推进项目,为了争取这个项目,村支书李某丙给杨某甲送了9800元钱,这个事李某丙事先跟我商量过。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李某丙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十九、2008年初,时任孙铁铺镇副书记徐某将调离,组织委员汪某甲找到被告人杨某甲争取副书记职位,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经过杨某甲的推荐,2008年3月27日,汪某甲被任命为孙铁铺镇党委副书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汪某甲任职的情况说明、光组字(2008)13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汪某甲证言,2008年初,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找他,希望镇党委推荐党委副书记人选时能考虑我。临走,我把事先准备的2沓百元面额的人民币2万元放到杨某甲办公桌上,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就走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大概是2008年初的一天,时任孙铁铺镇组织委员汪某甲到我办公室,请求我推荐他担任孙铁铺镇党委副书记,给我送了2万元钱。

二十、2008年初,孙铁铺镇纪委书记刘某乙想调到县城任职,就到被告人杨泽州的办公室请求关照,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2008年3月,刘某乙调到光山县司法局任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孙铁铺镇委员会关于刘某乙任职的情况说明、关于刘某乙任职文件的复印件等。

2、证人刘某乙证言,2008年初,我想调到县城工作,怕杨某甲不放我走,我就去他办公室,把我想调到县城工作的想法给他说了,请他关照。后我把事先准备的一沓人民币1万元放到他办公桌上,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就走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大概是2008年初的一天,时任孙铁铺镇纪委书记刘某乙到我办公室找我,说他想调到县城,怕我不放他走,并说这次机会如果放弃,今后就没有机会回城了。随后,他掏出1万元钱放在我办公桌上,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就走了。

二十一、2008年春,孙铁铺镇江湾村兴建新农村,被县国土资源局查出属未批先建,要求立即停工。为请被告人杨某甲帮忙协调,江湾村支书江世学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后经被告人杨某甲出面协调,江湾村占用耕地建新农村的手续得以补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国土监字(2008)第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信政土(2010)448号文件等。

2、证人汪某乙证言,大概是2008年春,光山县国土局对江湾村违规用地罚款大概30万元,还要求停工。我到杨某甲办公室找他,请他出面给县国土局协调解决,临走时我把准备好的2万元人民币放在他办公桌上。

3、证人周某乙证言,2008年左右,孙铁铺镇的江湾村在搞新农村建设,在规划没调整之前,有违法动工的现象,后来国土局还立案查处过,我记得为这个事杨某甲还专门找过我。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8年春,江湾村新农村建设被县国土资源局查出属未批先建,要求立即停工。有一天,江湾村支部书记江世学一个人到我办公室,请求我找国土局协调解决,随后,他从包里拿出2万元人民币放在我办公桌上就走了。

二十二、2008年春,孙铁铺镇政府司机李某乙辞去司机一职,被告人杨某甲推荐事业编人员李某己担任政府司机。为表示感谢,李某己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杨某甲主持的党委会记录及孙铁铺镇政府关于李某己任职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李某己证言,2008年3月份的一天,时任孙铁铺镇党委书记杨某甲打电话叫我到他办公室去,问我愿不愿意到政府来开车,我说愿意。我给杨某甲开车一个多星期后的一天,我一个人来到杨某甲办公室,跟他说了一些感谢的话,临走时,我把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现金放在他办公桌上。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08年3月份,孙铁铺镇政府司机李某乙辞去司机职务,在党委会上我提议李某己担任政府司机。李某己担任司机后的一天,他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万元钱。

二十三、2002年下半年,时任孙铁铺镇计生办副主任曾某因工作原因与分管领导王某丙不和。曾某因担心自己被调离计生办,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事后曾某没有被调离计生办。

2005年1月份的一天,为了提拔当镇计生办主任,曾某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请求被告人杨某甲给予关照。2015年3月,曾某被聘任为镇计生办主任。

2005年下半年,光山县进行乡镇机构改革,为了能竞争上岗,曾某请求被告人杨某甲关照,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3万元。事后,曾某顺利竞争上岗。

2007年底,曾某因工作原因与分管领导陆某丙不和,因担心自己被调离计生办,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事后曾某没有被调离计生办。

2008年左右,光山县下达文件规定对连续3年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类及其以上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组织部门考核,计生办主任可优先解决副科级待遇。曾某为了争取享受副科级待遇,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被告人杨某甲的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5年2月21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薄》复印件及孙铁铺镇证明材料、孙文(2006)2号文件复印件、光发(2005)9号文件光山县委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孙铁铺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争上岗考试成绩册复印件、光发(2008)10号文件光山县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文件及排名复印件。

2、证人曾某证言:

(1)2002年的一天,我事先准备了2万元钱去杨某甲办公室跟他解释,希望他不要把我调离计生办,临走时,我把这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的。

(2)2005年1月的一天晚上,我坐车来到杨某甲位于光山附近的家中,当时他一个人在家,我说我想当计生办主任,叫他帮帮忙,随后,我就把装着2万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家客厅的茶几上离开了。

(3)2005年下半年,光山县事业编制人员要重新竞争上岗,我担心竞争不上,就去杨某甲办公室,希望得到他的关照,临走时,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

(4)大概是2007年底,因为工作原因,陆某丙想把我调离计生办,我知道后就去杨某甲办公室找他,我说和陆某丙之间只是误会,杨某甲叫我要尊重领导等,随后,我从衣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就离开了。

(5)2008年左右,上级文件规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排名在一类的,乡镇计生办主任可以享受副科级待遇,分管领导享受正科级待遇,我想争取一下。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到杨某甲办公室,让他帮忙做工作,我个人的问题也能得到解决。临走时,我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了。

3、证人王某己证言,我刚分管计生工作的时候,在向镇党委书记杨某甲汇报工作时,汇报了计生办工作人员曾某工作上存在的一些问题,过后没多久我就调离孙铁铺了。

4、证人陆某丙证言,大概是2007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曾某在工作上不是很积极,我和曾某在办公室因这大吵了一架,后来在杨某甲办公室汇报工作的时候,我提过要调离曾某等话。

5、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曾某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二十四、2009年春,光山县委组织部在全县选调年轻干部,谢某被借调到县委组织部。为表示感谢被告人杨某甲的推荐和帮助,谢某在被告人杨泽州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009年12月,谢福星被正式调入光山县委组织部大学生村干部管理办公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9年4月7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及任职证明、谢某借调及拟调材料和光组字(2014)14号调任文件等。

2、证人谢某证言,2009年4月份,我被抽调到光山县委组织部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工作,有一天,我借回孙铁铺交接工作的机会,到杨某甲办公室,说我借调县委组织部的事,请杨书记以后继续多关照,说完,我就从上衣兜里掏出一包用报纸包着的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就走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证人谢某所证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二十五、2009年6月份,孙铁铺镇林某站站长胡某丙为了担任民政所所长,到被告人杨某甲家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2009年7月,胡某丙被任命为孙铁铺镇民政所长。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2009年6月30日孙铁铺镇党委会议记录复印件;孙文(2009)13号文件复印件等。

2、证人胡某丙证言,我记得是2009年5、6月份的一天,我去杨某甲家找他,说了想当民政所长等话。临走时我把2万元钱放在他家客厅的茶几上了。

3、被告人杨某甲供,2009年5、6月份的一天,孙铁铺镇林某站站长胡某丙到我家找到我,说他想到民政所当所长,给我送了2万元钱,事后,在党委会上我提议胡某丙担任民政所长,大家一致通过,后来胡某丙被正式任命为孙铁铺镇民政所长了。

二十六、2013年底,胡某丁想在砖桥镇搞新农村建设,请被告人杨某甲帮忙给砖桥镇党委书记杨某乙打招呼,为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胡某丁在被告人杨某甲办公室送给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杨某甲给杨某乙打招呼后,胡某丁如愿在砖桥镇进行新农村建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书证:光山县实验办在新农村建设中职能的情况说明、砖桥镇陈乡村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情况说明等。

2、证人胡某丁证言,2013年底的一天,我去行政中心杨某甲的办公室找他,我从包里拿出2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我想请杨某甲给砖桥镇的党委书记杨某乙打个招呼。

3、证人杨某乙证言,2014年初砖桥镇搞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叫罗某乙,和他合伙的其中一个叫胡某丁。这个项目确定实施前,光山县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办常务副主任杨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有个叫胡某己的准备在砖桥镇搞新农村项目建设,并说让我们树好典型,我觉得这是领导的意图。后来我们镇研究同意由罗某乙、胡某丁等人来实施这个项目。

4、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3年冬的一天,胡某丁一个人来到光山县人大我的办公室找我,说他想在砖桥镇搞新农村建设,想请我跟砖桥镇党委书记杨某乙打招呼,争取项目和资金支持,随后,他从包里掏出2万元钱放在我办公桌上,说请杨主任帮忙,说完他就走了。事后我给杨某乙说了。

另查,被告人杨某甲在信阳市退赃款人民币8.7万元;在新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人民币40万元;在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动退赃款人民币3.08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

1、书证:杨某甲的干部简要情况表、光文(2002)50号其中关于任命杨某甲为中共孙铁铺镇委员会委员、书记等职务的通知;孙发(2004)5号其中关于调整杨某甲主持镇党委、人大全面工作的文件;孙发(2006)15号其中关于杨某甲主持孙铁铺镇全面工作的分工文件;光文(2006)28号其中关于提名杨某甲同志任孙铁铺镇人大主席团主席的通知;光文(2009)86号其中关于杨某甲同志兼任光山县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通知;光文(2010)2号其中关于免去杨某甲同志中共孙铁铺镇委员会书记等职务的通知;中共孙铁铺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杨某甲的情况说明、光山县公安局紫水派出所出具的关于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中共信阳市出具的关于杨某甲案发经过;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关于杨某甲涉嫌受贿案发破案经过的补充说明等。

2、退款凭证;

3、证人陆某丁证言,杨某甲给我的钱基本都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及人情礼节上了。剩下的都存在银行或者投资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在信阳市”两规”期间和新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一部分贿金是事后收受的;已让其家属全部退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甲所退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艳华

审判员李富玉

审判员杨翠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李霞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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