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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长春李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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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原系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三中队路面民警,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居住地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公诉刑诉(2015)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孙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末,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三中队交警的职务便利,以帮助陈某某为其朋友满某某办理特殊号码的车辆照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的长春市交警指挥中心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15万元整。所收赃款被其个人全部挥霍。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满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程某、陈磊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仅收到陈某某所送的5万元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末,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大队三中队路面民警期间,以通过他人的职权帮助陈某某为其朋友满某某办理特殊号码的车辆照的名义,在长春市绿园区的长春市交警指挥中心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整。所收赃款被其个人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立案决定书:载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将李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抓捕经过:载明2015年7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纪检委将李某涉嫌受贿一案的线索以及李某本人带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同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线索及李某本人交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李某到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后基本供认其受贿的犯罪事实,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9日决定将其立案侦查。

3.公民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2年4月26日等自然情况。

4.公安系统录用人民警察审批表、公务员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警衔再变动审批表、警衔审批表:载明被告人李某于2007年8月31日被录用(审批)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员管理处见习民警,2008年8月31日授衔为三级警司,2010年10月职级改为该处二级警员职务,2011年8月31日警衔晋级为二级警司。

5.长春市公安局(2010)131号关于给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载明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10月14日因伪造驾驶员体检表,收受他人好处,被该局行政记大过处分一次。

6.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载明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某人民币5万元。

7.满某某提供的收条:载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0日收到满某某办理车号费用人民币15万元,于2015年2月28日办理完毕,如办不完全部费用退还。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6日上午,满某某找到我,问我在交警支队能不能找个人帮他办理一个尾号位777的牌照,我给李某打了个电话,我当时电话开着免提,我问李某能不能帮办这个事,李某说可以,得需要15万元钱,满某某听清了我和李某通话的整个过程。2014年12月17日,满某某把要办理车牌照的白色路虎的手续拿来了,我在交警支队一楼大厅把手续给了李某。李某给我看了他的手机短信,他把联系人名用手挡上了,只让我看手机前几位号码,是1590440,短信内容是:手续送来了,快点帮助办理尾号777的牌照。对方回信:知道。2014年12月18日上午9点钟左右,满某某把15万元现金送来了,我把钱装到一个档案袋里,我和李某在交警支队一楼大厅见面,我把装有1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给了李某。李某当我的面给号码是1590440的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李某在电话里说,办理牌照的钱和手续都拿来了,我在楼下现在给你送上去。李某领我到二楼的楼梯口,让我在楼梯间等他,不让我和他一起进走廊。我往走廊里走廊几步,听见李某和一个男的说话,李某说钱和手续都齐了,你就抓紧办吧。然后两个人就往里走了。我在走廊里等了大约五分钟,李某回来了,档案袋也没了,手里什么也没拿,李某就领我走了。2015年1月末的时候,李某说车牌子出来了,我和车主开车去了长春市车管所,李某从车管所出来说领导没给签字,等几天吧,春节前肯定完事。春节前的一天,满某某问我车牌的事,我当时在梅河口,我就让满某某直接和李某联系。我跟李某说和满某某好好商量一下,实在不行给人家出一个条,李某答应了。李某具体怎么给满某某出的条我不清楚。出完条当天,满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李某告诉他正月初八上班就能出牌。到了正月初八上午,李某给我电话说,初九就能出牌照,然后至今我就和李某一直失去了联系。李某消失以后,我问李某父亲看没看见过路虎车的手续,他告诉我手续让李某在郑学英处抵押了1万元,自己用1万元钱把车手续给赎回来了,然后把车手续还给满某某了

李某和满某某见面后,李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给满某某打多少钱的欠条,还和我说,他给满某某打个8万元的欠条,以后牌照办下来了,他再返回8万元钱,那7万元就是办理牌照的费用了。我说那不行,并告诉李某,收多少钱就打多少钱欠条,这样李某就把电话撂了。后来李某怎么打的欠条,怎么和满某某说的我就不清楚了。

9.证人满某某证言证实,陈某某在我家附近开了一个驾校,2014年11月份,我朋友徐某某的媳妇张淑琴买了一台白色路虎运动版揽胜,想要落一个尾号777的牌照,我就问了陈某某,他告诉我能帮着办,得15万元人民币,2015年春节前就能办下来。我跟徐某某说了,他说办,并把15万元现金和车手续给了我。第二天上午九点,我把15万元现金和车辆手续在宽城区菜市南街与扶余路交汇处附近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没和我说具体怎么操作办理尾号777的车牌照。我要办理尾号是777的牌子找陈某某而不是直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是因为我听说尾号777的牌照正常到车管所办理通过拍卖得花人民币25万元,让陈某某找人办理能便宜一点。我将车辆手续给了陈某某,只是口头协议,陈某某到现在也没有办成吉A牌号尾号777中间字母不限的牌照了。我办理牌照的事一直没有结果,徐某某也催我,我就告诉陈某某,如果办不成将15万元人民币还给我。他告诉我这15万元都给办事的人了。春节前的一天,我催陈某某,他说他没在长春,他让给我办事的李某给我打个欠条,并把李某的号给了我。我和李某约在亚泰大街和长新街交汇的欧亚超市对面见的面,在车里说的事,他告诉我2015年春节前肯定办不下来,让我等到初八、初九把牌子办下来,不行他先给我打个欠条,我说我一共给陈某某15万元,你打个欠条吧。当时李某打了自己一巴掌和我说,满哥我发誓,陈某某就给我8万元钱,然后李某下车给陈某某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怎么说的我没听见。李某打完电话后在我车里,李某给我打了一个欠条,欠条的内容是李某收到满某某办理尾号777牌照费用人民币15万元整,还有正月初九办理完牌照等内容。李某打完欠条之后,我和李某说让他快点办,费用不够我再给他拿个二三万元,李某说不用了,这已经很不好意思了,初九给我下牌照,他用这身警服担保。到了正月初八,李某告诉我下午就能出牌照了,到了下午李某就不接电话了,后来就关机了,我就找不到李某了。李某、陈某某没有和我说过办理777牌照的15万元都什么费用。我给陈某某这15万元钱,就是办理尾号777车牌照的费用,没有别的费用。陈某某说15万能办下来,给他的钱就是办理牌照的钱。

10.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我找满某某办尾号777的车辆牌照,满某某说他有个朋友办牌照有路子,他说帮我问问。2014年11月17日,满某某说他的朋友能办,需要人民币现金15万元,2015年春节前能办下来,问我办不办。我说办。2014年11月18日上午,我把15万元现金和路虎车的相关手续交给了满某某,放在了他的车里,满某某怎么装的我不知道。满某某没有和我说过他找谁办理的尾号777的牌照,他到现在也没办成。我给满某某打电话一直催他,告诉他如果办不成将15万元人民币和车辆的手续还给我。满某某告诉我车牌子办不下来了,这15万元他都给办事的人了。我又追要车辆手续,他和我说车辆手续被办事的人给抵押出去了,过了10多天满某某把手续给我送回来了,他具体怎么要的手续我不清楚。满某某到现在也没有将办理车辆牌照的15万元人民币返还给我。我不直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而是让满某某找人办理牌照,是因为我当时特别忙,没有时间办理牌照,满某某是我多年朋友,我就让他帮着办了。

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技信息处民警,李某打电话跟我说有一个朋友想要一个好点车牌号,问我能不能办,我当时说我办不了,至于具体李某同我提没提三连号这些话,我记不清了。李某没有在交通指挥中心我办公室门口给过我一个里面装着纸的牛皮纸档案袋,过后没有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其联系办理三连号车牌的事。

12.证人程某证言证实,我是李某的表姐夫,我在东北证券股份公司工作,李某有一次打电话问我能不能找人办车牌照三连号,我说不认识。

13.证人陈磊证言证实,李某问过我能不能帮忙整一个尾数是777的车牌号,我告诉李某说办不了。

14.被告人李某供述证实,2014年12月末,陈某某问我能不能办出来尾号777的车牌,他的一个叫满某某的朋友想办,我答应陈某某可以找人沟通沟通,我说需要5万元。隔了几天后,我到景阳大路交通指挥中心的交警支队办事时,陈某某把5万元钱和车辆手续拿来了。我让陈某某在楼下等我,我拿着装着5万元人民币的黄色档案袋到交警支队二楼找到科研处的张某某,我把装着5万元的档案袋交给他,跟他说这东西先放他那,回头我跟他说怎么回事。我下楼找到陈某某,跟他说钱送去了,陈某某跟我就走了。张某某不知道我把钱给他是为了办理车牌照,我当时没跟他说,但我跟陈某某分手之后,我就给张某某打电话了,问他能不能办777的牌照,袋子里的5万元钱是人家拿来的,如果不够还能加钱。张某某说办不了,让我马上把钱拿走。我又回到指挥中心从张某某那里把钱拿了回来。张某某回绝我并让我把钱拿回来后,我又找了几个朋友关系,都没办成这事。因为当时三连号车牌已经实行拍卖了。陈某某给我拿来办事的5万元已经被我花的差不多了,还也还不上了,手续也让我抵押了,我也不敢和陈某某说实话,就一天天往后拖。后来快过春节了,我和陈某某说过了春节就能办理牌照了,春节前的一天,满某某找陈某某向我要车牌,陈某某出门了,于是满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见面,我跟他在长新街和亚泰大街交汇处见的面。满某某跟我说牌照到底能不能办下来,我说年前不行了,年后能办下来。满福宫说年后办不下来,我就得赔他钱。我说年后办不下我给他拿回那5万元钱钱。满福宫说不行。我说我多赔他3万元。满某某没吱声,下车打电话去了。满某某打完电话后,陈某某电话就给我打进来了,跟我说满某某要赔他15万元。我跟满某某说我没收到15万元,满某某说陈某某不在,只能对我说话,让我写15万元的欠条,我就写了一张15万元的欠条,时间是2015年2月份。我当时只想把满某某打发走了,过年的时候我再想办法从亲戚手中借,等陈某某回来后大家再对账。过完年后,我还不上钱,我也没有偿还能力,也办不下来车牌,我怕他们找到我,实际上我也不想还了,我就先躲起来了,当时也没考虑到后果。5万元是陈某某办理尾号777的牌照给我的好处费,他找我办是因为我和陈某某是多年的朋友,他知道我在交警部门工作多年,而且在多个部门都干过,交警各部门朋友多,经常帮助他人办理涉及交警部门的各种事,知道我以前帮助别人办理过车牌照。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某对陈某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其只收了5万元,对其他证据表示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关于被告人李某收受陈某某5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形成了链条,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的异议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共计人民币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现有证据,仅关于被告人李某受贿5万元的事实形成了链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受贿数额为15万元不当,应予变更。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可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八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五万元(已被检察机关扣押),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朝峰

审判员张革

审判员王京京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冰雪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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