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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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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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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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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来源:未知 标签:

(七)介绍贿赂案(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是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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