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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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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口奶”事件涉嫌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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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来源:未知 标签:

据央视新闻报道,新生儿在医院喝“第一口奶”,背后暗藏金钱交易。多美滋被曝假借“学术交流”赞助费的名义贿赂医生护士,“白衣天使”在利诱下,强行给孩子喂多美滋奶粉,让新生儿产生依赖,排斥母乳!这可能影响孩子的免疫系统发育。(9月16日央视新闻频道)
 
  从劣质奶粉导致的“大头娃娃”到三鹿奶粉引发的“结石宝宝”,再到婴儿“性早熟”事件,近年来,关于奶粉行业的信用问题触动着社会的神经,更牵动着无数年轻父母的心。而如今,一个个医生,却在金钱的诱惑下,背离着自己的良心, 冒着对婴儿健康的损害,与奶粉企业狼狈为奸。医者父母心,医者应有的责任与医德哪去了?
 
  2007年6月7日《广州日报》报道:佛山各大医院妇产科俨然成为各大婴儿奶粉品牌的争夺阵地,由于宝宝一旦吃上某种奶粉便不肯喝母乳和换其他品牌,部分医院的做法招来产妇们的不满:“孩子喝母乳还是喝奶粉,喝哪一种奶粉就这样糊里糊涂被别人决定了。”
 
  2007年9月22 《长江商报》报道:“为什么我的孩子就是不吃我的奶呢?”经仔细询问,记者发现,这些宝宝们第一口奶都是吃的奶粉,并没有吃上妈妈的奶,据专家介绍,问题就在第一口奶。
 
  2010年8月17日《 生活新报》报道:记者走访昆明市多家医院发现,医院内赠送婴儿奶粉、奶瓶的情况很常见。医院里赠送的奶粉叫“医务奶粉”,厂家送给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再送给孕产妇。“医生每向企业提供一名孕产妇的个人信息,将得到10元至30元不等的‘取单费’。如果成功推荐孕产妇购买本企业产品,将得到60元以上的‘续吃费’。”
 
  医无德者,不堪为医!屡屡曝光的第一口奶事件,何以就不能警醒我们的医护人员呢?笔者看来,就是处罚力度不够,一般发生此类事件都交由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自己人处理自己人,能有多重呢?
 
  9月16日《现代快报》报道:9月1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江苏部分医院的医生接受药品企业旅游的不良行为,其中涉及盐城6家医院的6名医生。盐城市卫生局称,目前,所涉医生均被各自医院严肃处理,最终的处理意见要等省卫生厅统一对外发布。
 
  央广网天津9月16日消息:近媒体对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变味的第一口奶”报道后,天津市卫生局称,关于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天津卫生局将会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对于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上述两则报道,可以说都涉及到商业贿赂问题,问题是,相关的卫生局何来办理商业贿赂罪的权利呢?
 
  商业贿赂罪其实包括商业受贿罪、商业行贿罪,而从法律的严格意义上来讲,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而根据现行管辖分工的规定,如果实施犯罪的人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其犯罪行为就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如果实施犯罪的人的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就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
 
  过去,我们都从医者仁心的角度和道德规范来要求医生,上述事件交由内部处理,就是基于这个观念。然而,在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不讲法治只讲德治,医生犯错误被轻轻带过,医生的言行没有严格的标准,致使其行为没有畏惧,狂妄自大,不知收敛。愚以为,第一口奶事件,早已触犯了刑法,必须严厉打击,只有将触犯刑法者绳之以法,才能让“白衣天使”们知道什么行为可为,什么行为不可为,也才能确保我们后代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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