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140余万炒股 重庆一副处长获刑八年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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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王洋 郝绍彬 李彩霞) 利用担任财务管理人员之便,将公款161万余元存入个人账户,并将其中140余万元用于炒股营利。近日,重庆市市政委计财处原副处长陈卓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八年。
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4月,陈卓担任市路灯管理处计划财务科副科长,2005年任命为该计划财务科科长,2010年11月,陈卓调任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财务处副处长,主要负责计划财务处日常事务工作,分管财务监督及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同期,陈卓兼任重庆市通用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通用公司)副经理,分管财务工作。
2003年11月至2006年2月,陈卓多次利用主管重庆市路灯管理处、通用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分别向照明局或通用公司的业务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提出从照明局或通用公司与这些单位的业务往来中,采取由照明局或通用公司多付工程款等款项到上述业务单位,而后将公款返还到由陈卓实际控制账户上的方式套取公款,或直接通过照明局财务人员彭某将账外公款转入其本人账户的方式,共实际控制前述业务单位返还的公款和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的公款161万余元。期间,陈卓私自将其中140余万元汇入其股票账户,进行炒股营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卓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为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基本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陈卓不服提出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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