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次转账挪用征地款350余万元 村会计获刑11年
20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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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余市一村委会会计钟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村委会银行账户内征地款35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钟某有期徒刑11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钟某在担任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河下镇一村委会会计期间,管理村委会的征地款。钟某利用其保管村委财务章和村主任私章的便利,以支付拆迁款、征地款、杂工费等名义,将村委会会计核算室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征地款353.75795万元,分41次转账至自己以及廖某、符某的名下,归个人使用,其中317.25795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317.2579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钟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钟某共退还赃款人民币74.226万元,尚有赃款243.03195万元未退还,数额巨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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