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兴业一林业站长私分木材罚没款被判刑
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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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广西频道
新华网广西频道4月11日电(记者张爱林)记者从兴业县政府办获悉,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库的没收木材变价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
兴业县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退出赃款33200元没收上缴国库。
1998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管理站站长期间,将站里没收的木材变价处理后,没有按规定将木材变价款上缴国库,而是以奖金的名义由会计制表、站长签名后交镇领导签名,将应上缴国库的木材变价款246332.36元,以集体名义私分给站里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进分得33609.95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到兴业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出赃款,为此,兴业县法院从轻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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