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勤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201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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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8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勤,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省陶瓷公司储运分公司(国有企业)经理,住本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58号702房。200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丽勤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06年2月25日作出原(2005)穗芳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丽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邓丽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勤以服从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丽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丽勤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原(2005)穗芳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理
审 判 员 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健斌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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