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罪名分类 > 重点罪名 > 私分国有资产罪 > 私分国有资产罪亲办案列 >

邓丽勤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

0

2014-09-01 来源:未知 标签: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86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勤,女,1947年11月8日出生,出生地广州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广东省陶瓷公司储运分公司(国有企业)经理,住本市天河区体育西横街158号702房。200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丽勤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06年2月25日作出原(2005)穗芳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邓丽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原审被告人邓丽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丽勤以服从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邓丽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丽勤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原(2005)穗芳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理    
审 判 员 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刚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健斌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