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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行林私分国有资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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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来源:未知 标签:

文号:(2002)东刑二终字第2号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东刑二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刘行林,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电信公司河口区电信局原局长,住该局职工宿舍。2001年1月11日因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行林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02年2月1日作出(2001)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判处刘行林无罪。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1)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徐 峰    
审 判 员 马曰全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文章来源:110判裁案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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