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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资产发过节费 中储粮一粮库主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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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8 来源:未知 标签:

中国法院网讯 (高昭 唐莹) 中储粮河南公司新郑直属库原主任刘某伙同该库原副主任李某某、原财务科长石某某(二人另案处理)以加班补贴、过节费、降温费等名义将套取的43.5万余元国家资金私分给该库职工。2014年2月8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处刘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刘某是河南省封丘县人,2010年12月调至中储粮河南公司新港直属库(原名为中央储备粮河南公司新郑直属库)任主任。任职交接时,上任主任杜某告诉他直属库账上留有前几年套取的40多万元。因为新港直属库业务量比较大,职工非常辛苦,他提议把这40多万元分三次以收购补助、降温费、过节费的名义发给新港直属库职工。发放程序为中层以上办公会上通过,由综合科造表,财务科审核,主管综合的副主任李某某和刘某签字,由财务科发放现金。
 
  2011年,石某某伪造假装卸手续,开虚假运输票据和集并费用;李某某伪造加班费、过节费、降温费等各种表格,并签字,再由财务科审核签字,最后由刘某签字交给财务科,在逢年过节或者某项业务结束后,中储粮河南分公司新郑直属库的班子成员包括中层以上职工在一起商议,以加班补贴、过节费、降温费等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
 
  新郑法院认为,河南中储粮新港直属库作为国有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套取出来,采用召开中层以上会议的方式,以单位名义,将套取出来的资金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单位犯罪,被告人刘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依照刘某的犯罪情节及相关表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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