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罪名分类 > 重点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亲办案列 >

刘某涉嫌受贿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成功获缓刑

0

2014-08-06 来源:未知 标签:

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刘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在以国营某仪器厂的名义对外承接重庆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主电路板加工业务过程中,与该公司经理李某达成协议,李某以每块电路板120元的价格支付给仪器厂,其中返给李某现金78元,该厂成本和利润为28元,余下14元作为刘套现所需开支的费用。2004年初,刘某为套取现金,通过网上及中间人手中先后购买北京宏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黄冈市铭隆达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40万余元,其中税额20万余元(已抵扣),被告人刘某从李某支付的404万元货款中,利用转账,先后从重庆记通电子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套取现金260万余元,其中返给李某250万余元,余下12万余元占为己有。辩护团提出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自首行为,且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傲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刘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予以采纳。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