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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湖北省巴东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9月21日,该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巴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局长税世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58.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税世春在担任巴东县委党校常务副校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谭某、陈某、邬某共计68.5万元(其中10万元已上缴所在单位),为他们在工程施工现场协调、建设监管、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税世春在收受贿赂后,于2012年至2014年间给巴东县几个村支付扶贫帮扶资金9.5万元;2014年10月21日,给其所在单位工会支付了4万元活动费。
侦查过程中,税世春检举巴东县原副县长薛某(另案处理)的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2015年7月20日,税世春还主动向巴东县纪委退缴47万余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税世春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税世春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同时,税世春收受的贿赂款中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和社会捐赠。此外,税世春已及时上交到所在单位的10万元,不属于受贿,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内。
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依法对税世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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