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罪名分类 > 重点罪名 > 贪污罪 > 贪污罪相关新闻 >

“灭火局长”难灭自身贪欲之火

0

2014-08-08 来源:未知 标签:

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贪腐窝案纪实
  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是全国迄今为止唯一一支治理煤田火灾的专业化队伍。原新疆煤田灭火工程局局长、乌鲁木齐阳光绿岛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德香(副厅级),原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负责人任新敏,原灭火局副局长、新疆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蔡忠勇,这三名曾带领干部职工专业从事防灭火的领导干部,却无法消灭自己内心对金钱的贪欲之火。
 
  在任职期间,上述三人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索要、收受他人贿赂,违规开办公司,参与经商办企业,无视财经纪律设立账外账资金。
 
  此案经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以齐德香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任新敏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蔡忠勇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一审判决之后,三被告均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疆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了此案的详情。
 
  案发 三领导贪贿金额巨大
 
  201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厅在对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领导离任审计时,发现其下属灭火局存在大量帐外资金及乱发奖金的现象,遂将有关情况反映给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根据提供的线索,办案机关依法查明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以及齐德香受贿的犯罪事实。2013年7月12日,给予齐德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涉案的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蔡忠勇、任新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最终,此案经检察机关侦办,法院判决认定,齐德香、任新敏、蔡忠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增工资等手段非法侵吞或占有公共财物,其中齐德香单独和分别伙同任新敏、蔡忠勇实施犯罪三起,参与贪污公款共计53422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3093400元,任新敏参与贪污公款共计3150402.76元,实际分得赃款1470402.76元,蔡忠勇参与贪污公款1556800元,实际分得赃款778400元。齐德香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3426000元,其中索贿2790000元。
 
  发放监理费 “平均分配心里不平衡”
 
  2004年,国家发改委明确规定,灭火项目工程质量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监理。新疆灭火局党委研究决定,成立华中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华中公司),隶属新疆灭火局管理,公司法人代表由副局长蔡忠勇担任。
 
  这时,齐德香是灭火局的一把手。
 
  2006年,灭火局党委开会研究监理费发放标准。会议决定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和监理公司的职工,每人每月1000元,蔡忠勇负责具体实施。会后,局长齐德香把蔡忠勇叫到办公室说:“老蔡,你和我都比较辛苦,平均分配心里不平衡,咱俩应当多一些,各拿9000元,算是一种补偿,就不要让其他领导知道了。”
 
  此后,华中公司先后三任项目经理共为蔡忠勇“额外”增加费用250万元。齐德香和蔡忠勇共私分公款155.68万余元,各拿了77.84万元监理费。
 
  2010年,灭火局局机关31名职工都在华中公司兼职,工资依然由灭火局机关统一发放。蔡忠勇安排会计制作了华中公司虚假职工工资表。为掩人耳目,也为应付审计部门,蔡忠勇让财务人员模仿职工字体签名。几年里,他们从公司财务账上套取的1100万元公款,大部分用于发放监理费。
 
  2006年,齐德香指使人事处副处长孙某,虚列临时工人员工资,让财务处处长杨某从灭火专项资金中套出来。孙某先后从灭火局财务账上套取现金2700万元,将2451万元给灭火局职工发了承包奖,剩下的钱孙某独自保管。
 
  2007年到2013年间,齐德香以公务支出为名,从孙某那里拿走63.5万元。
 
  私设小金库 “太辛苦多拿点理所当然”
 
  2008年初的一天,灭火局副局长、阳光绿岛公司执行董事任新敏到齐德香办公室汇报,阳光绿岛酒店管理层人员的奖金已经全部兑现,询问还有一部分费用没有入财务账,该怎么处理。
 
  齐德香说:“灭火局党委班子成员都是阳光绿岛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也应当参与年终奖的分配。”
 
  几天后,任新敏把灭火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奖金分配方案拿出来了。齐德香看完说:“就按你的意见办吧,先把局班子成员的奖金发了,再看小金库还有多少,剩余下来的钱,咱们俩分了,我多拿一点。”
 
  很快,任新敏打电话告诉齐德香,其他党组成员的奖金都已领完了,“现在就剩你和我了,如果有空你来一趟把奖金领走吧。”挂了电话,齐德香就来到任新敏的办公室。任新敏将事先用报纸包好的钱递过去,齐德香拿上钱就走了。
 
  齐德香和任新敏第一次分完钱,便有了默契。此后每年六七月和年底,任新敏都会在给局领导班子成员和阳光绿岛公司管理层人员发奖金的时候,从阳光绿岛公司的小金库中拿出一部分钱,两人悄悄地分掉。
 
  几年间,两人从小金库里私分公款320万元。齐德香拿了170万元,任新敏拿了150万元。案发后齐德香交代,当时他觉得“我很辛苦,多拿点理所当然。”
 
  向建筑公司老板索贿 理由是“给领导干部发年终奖”
 
  2009年上半年,灭火局准备筹建阳光绿岛小区职工住宅楼,在齐德香策划下,某建筑公司顺利拿到工程。
 
  2009年8月的一天,齐德香打电话给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王老板,我要到中央党校学习,你看能不能给我准备上几万元。”王某安排公司财务到银行提取了8万元送到齐德香办公室。
 
  2011年12月,王某跑到齐德香办公室催要工程款。齐德香突然说:“老王呀,今年就这么糊里糊涂快过完了,灭火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年工作很辛苦,我考虑给大家发点年终奖,但上面规定年底不准乱发钱,你给准备71万元现金,用纸袋子把钱装好,盖上财务公章封上口,送到我办公室来,这事你就不要跟其他人讲了。”王某答应了。
 
  2012年年初,王某将装着71万元现金的购物袋拿到齐德香的办公室给他。其实,“给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发年终奖”是齐德香虚构的,他后来把钱交给妻子时还说这是合法收入。
 
  同年12月,齐德香又称给中层以上的领导发年终奖,让王某准备50万元。
 
  2013年年初,王某把钱送到齐德香办公室。怕妻子怀疑,齐德香分几次将50万元拿回家,让妻子存到银行。
 
  妻子曾问 “不会是贪污受贿的钱吧?”
 
  阳光绿岛小区工程的施工进度比较快,灭火局给公司支付工程款却相对滞后。王某有些着急,多次跑到灭火局来催要施工款。
 
  2011年12月,王某又来到齐德香办公室催要工程款时,齐德香称其准备在北京买套房子,“你能不能想办法给我解决点房款,算是给我帮个忙。”齐德香张口就要150万元。
 
  王某在之后的几个月里,先后两次给了齐德香三张银行卡,卡里共有150万元。齐德香拿上卡后就交给妻子,让她通过ATM机提现、转账支取等方式将钱全部提出后,齐德香用指甲刀把银行卡剪碎扔掉。
 
  妻子曾问齐德香这是什么钱,齐德香谎称:“这是我们单位发的奖金和承包奖,局里领导和职工都有,领导拿得多些。”妻子当时还问了句:“不会是贪污受贿的钱吧?”齐德香忙说:“这些钱是我的合法收入,你就别问那么多了。”
 
  法院认定,2008年至2013年期间,齐德香利用担任灭火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或索取某建筑经理王某所送人民币2860000元;先后六次非法收受某大酒店负责人陈某所送人民币26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瞿某所送人民币10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新疆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某所送人民币100000元;先后七次非法收受乌鲁木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所送人民币66000元;非法收受新疆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新疆某园林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理马某所送人民币20000元。
 
  罪责难逃 二审维持原判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三名被告人一审判决之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新疆高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上诉人齐德香作为灭火局主要领导,本应秉公守法,严守财务制度,按正常程序得到应得奖励,但其却违背职业操守,采取非法方式,将部分款项占为私有,且情节严重。其中使用虚假方式套取监理费用达11332163.08元,并将1556800元与蔡忠勇私吞,其行为已超出正常“发放标准”和“职务范围”,从主、客观上均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另依照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均属公共财物。
 
  上诉人任新敏为了个人私欲,与齐德香相互勾结,在实施犯罪中积极主动将“小金库”的现金套取并予以私分,之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又将账目销毁,以达到毁灭证据的目的,其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任新敏的上述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任新敏在犯罪中有听命于齐德香的情况,但二人在侵吞该笔公共财产中配合默契,且性质、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分。
 
  上诉人蔡忠勇已按照项目承包方案确定的分配原则,领取承包奖以及监理费,但为贪欲,又与齐德香共谋,采取填写虚假工作表或不签名的方式将虚增金额1556800元予以平分私吞。蔡忠勇明知该笔款项属公共财物,私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仍为之。事后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为掩盖犯罪行为,想通过借款来掩饰私分行为未果。蔡忠勇作为领导干部本应按照正常程序得到自己认为应该得到比别人更多的“奖金”,却采取非法手段,侵吞自己认为合法的“收入”,已触犯了法律,也超出了所谓“财经纪律和财务规范”的范畴。
 
  近日,新疆高院终审裁定,维持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来源:法制日报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