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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永登县法院公布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审判决,时任永登县连城镇副镇长的高某、连城镇土地办主任的刘某,犯受贿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时任甘肃省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天王沟保护站站长的郁某,犯贪污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012年至2014年,甘肃省公路局修建省道301线(海岗公路),该项目途经永登县连城镇、连城自然保护区辖区。时任永登县连城镇副镇长的高某、连城镇土地办主任的刘某、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天王沟保护站站长的郁某,受永登县连城镇政府、连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委托,经办各自辖区内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清点、填报发放补偿工作。郁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征地附着物补偿数目,在当地农民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张某名下套取征地附着物补偿款52204元,之后郁某从张某补偿款账户转出40000元,其中30000元被其贪污。案发后,郁某向侦查机关主动退回赃款30000元。
高某、刘某接受郁某某的请托,收受郁某某、巴某贿赂款1.6万元后,利用职务便利,将巴某不在征收范围内亦未征收的2952株苗木(云杉)违规登记并予以补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9520元。受贿款1.6万元,高某分得10000元,刘某分得6000元。案发后,二人均已退回赃款。
永登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刘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郁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3被告人犯罪数额刚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起点,且案发后均已退赃,对3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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