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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为低价承租车库用公款为区民房局长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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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来源:未知 标签: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 为降低租贷的地下车库租金,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某,用公司的钱为原丰台区民防局局长崔爱国买房。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两家物业公司罚金各10万元,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而此前,原丰台区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因受贿终审被判刑12年。
 
  检方指控两物业公司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行贿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卞某为使其负责的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花244万余元,为时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崔爱国在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买了一套房子,还支付了该房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8万余元,并免费为崔爱国提供了价值4万余元的车位。
 
  后崔爱国将自己位于丰台区望园东里的房屋及20万元用于补偿部分房款,经鉴定,丰台区望园东里的房屋价值123万余元,崔爱国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并使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获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检方认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三被告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为低价承租地下车库 给民防局长买房
 
  本案审理时,三被告对指控均无异议。
 
  卞某供述,两家物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2007年4月,他和丰台区民防局签订某小区地下车库使用合同,面积1万多平米,每平米每月1.8元,使用期限10年,使用费总计200多万元一次性交齐。
 
  卞某说,他感觉价格有点高。后来就通过其属下刘某找崔爱国一起吃饭,提出请崔爱国帮忙降低租金,对方当时没答应。
 
  同年七八月份,崔爱国向刘某提出想用他在望园东里的140多平米的房屋置换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的房屋,刘某没答应。刘某将此事汇报给卞某后,卞某打电话给崔爱国表示可以换房,他原来的房子按每平米1万元算,差的面积按每平米1万元计算。
 
  后来崔爱国让卞某写了一份减免某小区1号院地下车库租赁费的申请,并重新签订了车库租赁合同,价格改为每平米每月1.2元,租期改成15年。
 
  2008年年底,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开始销售,崔爱国挑中一套162平米的房子,卞某让手下用公司的转账支票付了244万房款,后来崔爱国给了卞某30万元。此后,该房契税、物业费、停车费等都由卞某公司代交。
 
  从2008年开始,卞某公司负责的某小区的3个地下车库的人防工程要么到期,要么开始使用,但是卞某公司一直未缴纳使用费。直到2011年初,卞某的公司才与丰台区民防局开发中心签订了使用合同,这三个小区的人防工程使用费为每平米每月1元,期限为10年。
 
  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老总被判缓刑
 
  刘某作证证实,卞某公司应崔爱国的要求为其购买了置换房屋后,崔爱国就降低了租给其的地下人防工程价格,还延长了使用年限。2009年,崔爱国、卞某及一名姓贺的女子在一起讨论过镇国寺北街8号院的房屋款来源,以应对丰台纪委的调查。
 
  2012年5月10日,丰台区反贪局通知卞某接受询问。五天后,反贪局对卞某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物业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卞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鉴于卞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卞某亦构成自首,因此对三被告从轻处罚,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两物业公司罚金各10万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据悉,两家物业单位已经缴纳了罚金。
 
  相关新闻原丰台区民防局长受贿 终审判12年
 
  60岁的崔爱国是北京人,大学文化,2007年起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
 
 
  二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崔爱国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在换购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一套房屋时,收取两公司给予的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为女子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爱国被抓获。
 
  受审时,崔爱国对收受两物业公司贿赂的指控没有异议。但称他和妻子感情不好,曾几次想离婚。2007年,他和贺某同居后,将全部存款、卖房款及工资卡等都交给贺某,贺某买房是帮其理财。
 
  而贺某则称两人是行受贿关系,崔爱国帮其承租人防工程,转租获利1000多万元。
 
  二中院判处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崔爱国不服上诉,被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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