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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八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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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来源:未知 标签: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李刑初字第293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校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3年2月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段小丽,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副校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3年7月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史同亮,山东恒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总校教务主任。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逮捕,2013年7月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娜,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42中校区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总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教务主任,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张戈庄镇。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检刑诉(2013)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决定延期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决定恢复审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刘正江、段小丽,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史同亮,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王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为谋取私利,于2012年10月6日前后的一天,纠集青岛港归科技学校员工刘某某、张某乙、兰某某、张某甲(均取保候审)等人,在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办公室开会,期间张某某针对“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作弊事项进行分工,指使刘某某、兰某某、张某甲等人组织该校位于青岛市第42中学招生校区员工,及该校位于李沧区李村公园校区员工准备好用于传播答案手机及手机卡等事项。
2012年10月13日张某某利用QQ信息、短信等形式从他人处获取当日下午考试科目“数学(文)”相应题号答案,后该通过手机短信转发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该短信群发给校区员工,后兰某某将该考试答案通过手机短信传播给李村公园校区员工宋某(另案处理),宋某又将该答案群发给参考学生。2012年10月13日15时20分许,参考学生吴某(另案处理)从宋某使用号码138××××9148收到当日上午考试科目“数学(文)”相应题号答案,后吴某将答案上传至QQ腾讯微博。
2012年10月14日,张某甲从青岛华洋学校考生王某甲、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获取当日上午考试科目“英语”相应题号答案,后该通过手机转发张某某、张某某又将该答案转发刘某某,后刘某某、兰某某等人将考试答案再次通过手机短信群发给参考学生。分别于2012年10月14日8时52分、10时27分许,参考学生吴某均从号码150××××0470处收到当日上午考试科目“英语”相应题号答案二份,后吴某将答案上传至QQ腾讯微博,被查获。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从吴某处提取的参考答案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数学(文)”、“英语”科目相应题号试题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且部分试题答案与对应参考答案完全一致,指向试题原题参考答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从犯。
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如果不给学生答案,学生就不会参加考试,主要是为了鼓励学生参加考试,行业内都是这样做的。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意见:本案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检察院无侦查权,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实质要件,不客观、不公正,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罪属于渎职犯罪,其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不是因工作、职务原因掌握和知悉该项秘密的人,也不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该项职权对成人高考考试秘密负有相应工作职责的人,也未签过保密协议,所以不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被告人无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李某某不参与学校日常事务的具体操作。
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所发送的答案不是秘密,也不是国家秘密。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国家机关委派或授权履行国家机关工作职能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主体,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于工作、职务等原因掌握和知悉国家机密,并且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被告人张某某均不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人张某某不确定收到的是真答案,也不清楚考试答案是国家秘密,主观无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泄露的试题答案在开考后并不属于国家秘密,违法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本案中未查实泄露的试题答案来源,发送答案的王某甲等人并未受到追究;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实质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是为了保护学校的老师;被告人张某某是初次实施该行为,认错态度好。
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所发的答案不是国家秘密。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意见:涉案答案是否是国家秘密的事实不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秘密;如果本案构成犯罪,也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等均系从犯,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不应对从犯作出有罪处理;被告人刘某某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综上,本案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其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主观无犯罪恶意,望宣告无罪。
被告人张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所发的答案不是国家秘密。
被告人张某乙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发答案就是为了让学生去考试,答案也不是秘密。
被告人兰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去考试,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
被告人孙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去考试,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
被告人吕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庭审中辩解主要是为了让学生去考试,不存在泄露国家秘密。
经审理查明,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港归学校)系私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中等非学历教育,共设东海西路、42中、李村公园等6个校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校长,被告人张某某任副校长,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均系学校员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学校对外联系,张某某负责内部管理。后因被告人李某某患病,由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港归学校与多家高校签订协议,凡由港归学校报名的考生被高校录取后,需在港归学校参加授课并收取学费,所得学费再与高校分成,录取的考生越多,港归学校的收益越高。参加成人高考考生培训由42中、李村公园校区负责。2012年10月6日左右,即2012年成人高考前夕,为提高考生通过率,提高港归学校的收益。被告人张某某召集主要是42中、李村公园校区负责人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乙、兰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本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办公室开会,期间张某某通知“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可能会有答案,安排统一购买手机卡,用手机发送给考生答案,并就作弊事项进行分工,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会议并讲话。为获取考题答案,被告人张某某多方联系“潍坊高新区渤海继续教育服务中心”负责人扈某某等,约定用手机或网络发送答案。同时,安排被告人兰某某、张某甲找人在华洋培训学校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如获得答案及时转发。会后,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兰某某分别召集42中、李村公园校区的学校员工布置作弊事项,每人发2张统一购买的手机卡及考生名单,准备发送答案。
2012年10月13日上午7时许(成人高考开考前),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及宋某杰等人到本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办公室,被告人兰某某、孙某、吕某某及宋某等人到本市李村公园校区准备发送答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QQ信息、短信等形式从他人处获取当日下午考试科目“数学(文)”相应题号答案,后该通过手机短信转发刘某某,刘某某又将该短信群发给校区员工,后兰某某将该考试答案通过手机短信传播给李村公园校区员工被告人孙某、吕某某及宋某等,三人又将该答案群发给参考学生。2012年10月13日15时20分许,参考学生吴某(另案处理)从宋某使用号码138××××9148处收到当日上午考试科目“数学(文)”相应题号答案,后吴某将答案上传至QQ腾讯微博。
2012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从青岛华洋学校考生王某甲、王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处获取当日上午考试科目“英语”相应题号答案,后该通过手机转发张某某、张某某又将该答案转发刘某某,后刘某某、兰某某、孙某、吕某某等人将考试答案再次通过手机短信群发给参考学生。分别于2012年10月14日8时52分、10时27分许,参考学生吴某均从号码150××××0470处收到当日上午考试科目“英语”相应题号答案2份,后吴某将答案上传至QQ腾讯微博,被查获。
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从吴某处提取的参考答案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数学(文)”、“英语”科目相应题号试题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且部分试题答案与对应参考答案完全一致,指向试题原题参考答案。
另查明,2012年10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湘潭路派出所及分局刑警队根据网警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对青岛港归学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进行立案侦查。2013年3月21日,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将该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李沧人民检察院,同年3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0月23日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被人李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投案。2012年10月26日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投案。被告人张某甲于2012年11月12日投案,被告人吕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投案,被告人孙某、张某乙、兰某某均被查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3日15时00分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39号2902室进行搜查,扣押笔记本电脑及电脑主机各1台。
2012年10月22日10时00分对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夏庄路137号青岛港归学校李村公园校区张某乙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对涉案的3台电脑主机依法扣押。
2012年10月22日16时00分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40号青岛42中校区办公楼一楼标有“现代管理学校”的办公室进行搜查,依法扣押1台电脑主机。
2012年10月29日对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彰化路6号青岛花园青岛港归学校办公室进行搜查,对涉案的2台电脑主机依法扣押。
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宋某处扣押手机1部;从张某甲处扣押手机1部及人民币242元;从赵付静处扣押黑色HKC品牌电脑主机2台;从吴某处扣押三星GT-C5530黑色直板触屏手机1部;从王某处扣押三星5830手机1部;从王某甲处扣押白色直板iphone手机1部。
3、青岛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10月14日13时,接公安部十一局、省厅网安总队通报:“14日成人高考英语刚开始你省网民“小吴”在其腾讯微博(t.qq.com/xiaowu2309)公布了英语答案,13日考试中公布了成人高考语文答案。经教育部鉴定,答案与标准答案基本一致。根据有关规定,成人高考试题和答案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均为绝密级事项,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要求我支队尽快落地查人,查明答案的源头。”经过侦查发现,网民“小吴”名叫吴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魏庄乡,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0××××1091。对小吴进行询问,该称所获得的成人高考英语、语文、数学答案均来自青岛市私立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学区的老师。2012年10月21日移交青岛公安局李沧分局立案侦查。
4、情况说明证实,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警大队办理的李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通过技侦手段调取涉案人员吴某手机号码(150××××1091)的通话、信息记录等内容,获取向吴某手机发送成人高考答案信息的手机号码138××××9148,经查询该手机无机主信息,通过技侦反做该号码串号,串出该手机原号码158××××7129,经查询该号码机主叫于某甲(身份证号码37026XXXXXXXXXXXX),经户籍查询该女儿叫宋某(身份证号码370213XXXXXXXXXXXX)系港归学校工作人员,后对宋某传唤讯问,该供述作案使用的手机系其母于某甲闲置在家中的手机,宋某通过该手机向吴某等人发送考高答案信息,该手机已被缴获扣押。
5、提取自吴某手机的短信内容证实,①2012年10月13日08:52分手机号为138××××9148发送的2012年成人高考语文答案(检材1);②2012年10月13日10时23分0532XXXXXXXX发送的高考语文答案(检材2);③2012年10月13日15时20分手机号为138××××9148发送的文史类数学答案(检材3);④2012年10月13日15时45分130××××8560发送的数学专文答案(检材4);⑤2012年10月14日8:52分(检材5)、10:27分(检材7)手机号为150××××0470发送的2012年成人高考英语答案;⑥2012年10月14日9时10分0532XXXXXX82发送的高考英语答案(检材6);
6、王某甲接收高考答案手机的短信照片证实,2012年10月13日8时44分138××××4195发送的政治答案。2012年10月14日9时10分、41分106550571560482110发送的数学答案。
7、宋某手机通话详单证实,号码为150××××0470、138××××9148在2012年10月13日、14日在宋某手机上使用。
8、2012年成人高考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证实,考试时间为2012年10月13日上午文理科语文、下午文科数学和理科数学;10月14日上午英语。专升本考试时间为10月13日上午政治、下午专升本英语;10月14日上午高等数学(一)、(二)、医学综合。
9、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史财经类数学试题及答案。
10、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试题及答案。
11、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大学语文试题。
12、2012年成人高考招生考试细则。
1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李某某、张某某于2012年10月23日、26日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被列为网上逃犯。
14、带病羁押责任书及李某某病历证实,李某某经医院查体患脑血管畸形术后癫痫病,并带病羁押第一看守所。
15、户籍证明证实,马琳、刘某、孙某、宋某、张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等身份情况。
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今年的成人高考前,把从王某处收到英语答案转发给了港归学校的张某甲老师。经辨认,确认张某甲就是其所称的张老师。宋某杰就是张老师的对象。
1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在台东的华洋学校报名中国海洋大学的高升专,在考试前收到华洋学校发送的语文、数学答案,在考场外别的考生处得到英语答案,给李某甲发了高升专语文、英语、数学的答案,给同事王某甲发了英语答案。
1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该在华洋学校报名参加2012年成人高考。2012年10月13日上午的语文考试中,收到华洋学校用陌生手机号发来的选择题答案,收到其对象王某用187××××2355手机号码发来的同样的答案;下午数学考试前两点二十左右收到王某发来的1234选择题答案;10月14日上午的英语考试八点五十多收到王某发来的1234的选择题答案。
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在今年的成人高考的前一天,也就是2012年10月12日下午两点左右,李村公园校区的教务主任兰某某召集学校的工作人员在二楼的办公室里开了个短会,会议的内容就是布置一下第二天给参加成人高考的考生发送答案的事情,开会的时候兰某某给了我们每人发了两张电话卡和一份名单,让我们具体给名单中的考生发送答案。开完这个会后,在第二天开始的考试中我就按照开会时的安排,把兰某某发给我的答案转发给了我负责的考生。参加会议的人有孙某、贾某某、方某某、江某、宫某某、吕某某等。
2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3日上午十点左右,我在QQ空间里面发了一条,内容就是:本次成人高考语文答案是AB等等,我发的答案具体是什么我也忘记了,语文只发了选择题。当天下午两三点左右,我又在我的QQ空间里面发了一条,内容是:本次成人高考数学答案是AB等等,我这次发的答案具体是什么我忘记了,数学我把选择题和填空题都发了。第二天也就是14日上午11点左右,我更新了QQ空间,把这次成人高考英语的选择题答案发出去了。答案是我们港归学校的老师以短信的形式发给我的。这次收到答案的还有我宿舍的许甲(女,19岁,山东胶南人)、许乙(女,24岁,山东胶南人),她们两个是亲姐妹,还有我同事张甲(女,23岁,甘肃人),王某甲(男,23岁,聊城人)还有丁某。张甲和王某甲没有参加考试,其余的人都在考场上抄答案了。我在2012年10月13日上午进行的高升专语文考试前收到了一份答案,这份答案是八点五十二分的时候,由号码为138××××9148的手机给我发来。10月14日上午进行的高升专英语考试我还收到了150××××0470给我发来的两份答案,一份是八点五十二给我发来的选择题答案,另一份是十点二十七发来的填空答案。”
21、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在港归学校报名参加成人高考,多次收到考试答案。港归学校让记着138××××9148这个手机号码,每场考试前半个小时港归学校会通过短信给我们发这次考试的答案,要晚点进考场,如果进考场早了考场都有屏蔽会收不到答案,还说如果考试时若是被监考老师抓了,尽量别和监考老师发生冲突,可以打这个电话,会有学校的人帮助解决。我的答案都是通过手机短信接收的,之前在我们报名的时候手机号都留给学校了。我的手机是一个白色三星M130K型手机,现在手机串号不清楚没去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孙某就是去港归学校拿准考证时接待我的人,她给我留的电话是138××××9148。
2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0月7、8号左右的上午,港归学校的老师买了30张手机卡,每张25元,一共750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其辨认出兰某某就是买电话卡的港归学校的工作人员。
23、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兰某某、张某乙出钱安排其到华洋学校报名,并询问是否保证通过考试,报名时留了手机号,号码是182××××9124,将报名时所留的手机卡放在港归学校的前台。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张某乙就是港归学校的张老师。
2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帮被告人李某某把车给被告人吕某某的事实。
25、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管某等证实,均是参加成人高考的港归学校学生,在考试前收到学校组织发送的答案。
2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李某某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学校内部日常管理主要由妻子张某某负责。2012年10月8、9日,该参与由张某某召集并主持的例会,参加的人主要是42中校区、李村公园校区负责人,会上张某某具体布置2012年成人高考答案如何发送给考生等事宜,李某某会议结束时嘱咐参会人员回去好好准备。2012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该因要拿取茶叶至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办公室,见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操作电脑、发短信等方式发送成人高考考试答案,后离开。该在明知公安机关调查此事后,在张某乙、吕某某、刘某、李宗章等人的帮助下逃往寿光,后于2012年10月29日投案。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指认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内青岛港归学校办公室就是那天和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开会的地点。
2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青岛港归科技培训学校副校长,2012年10月6日左右的一天9时许,在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29层办公室内召开成人高考考前会议,参会人员有李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兰某某、张某甲等人,该安排、分工、布置若有该考试答案通过手机短信方式作弊传到考生手里的具体细节。10月10日前后,该联系东营、临沂、淄博、潍坊等地的培训学校的朋友,联系该考试答案;另该还安排兰某某、张某甲假借学生名义至青岛华洋学校报考成人高考的专科和本科,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获取考前答案信息。2012年10月13日上午,该将淄博张主任用QQ传来的专科语文、本科政治的考试答案通过短信转发给刘某某等人,后刘某某等再转发给学生;10月13日下午,该将短信收到的专科数学答案以同样手段转发;10月14日上午,转发马琳提供的本科高数2答案(未供述转发:本科英语、专科英语、本科高数1、本科医学综合)后逃离,10月29日投案。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该指认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02室,就是在这里和刘某某等人召开成人高考考前会议的地点,就是在这里接收的成人高考考题答案,并转发给刘某某。
2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该系港归科技培训学校42中校区教务主任。该供述10月6日接张某甲电话告知准备电话卡欲传送2012年成人高考考试答案用,后该又传达兰某某准备作案用手机卡,2、3天后,张某某组织召开考前安排会议,布置安排。10月13、14日刘某某组织于某蕾、赵某翠、宋某杰、张乙、蒲甲、张某甲、徐丙、黄某晶等人在东海西路办公室内传答案,且该将答案通过手机传给兰某某。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该辨认出李某某就是2012年10月份成人高考前用短信给该发试卷答案并指使该发给在我校报名参加考试学生的港归学校校长法人,并指认出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世纪大厦29楼内港归学校办公室就是张某某、李某某组织开会的地方;指认出办公室内一办公桌就是在成人高考的时候就是用这张桌子上的电脑给参考学生转发短信的;指认出桑梓路1-6号广和通通讯店就是从这里买了30张移动手机卡用于高考答案转发。
29、被告人兰某某供述证实,该系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教务主任。10月6日接刘某某电话准备作案用电话卡,次日购买30张电话卡,2、3天后参与考前布置会,10月12日该受张某乙指使后,召集员工分发电话卡,并交代考试发答案的具体细节,10月13日8点45分组织孙某、蒋某真、贾某某、宋某、方某某、江某、宫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崔某甲、葛某暖等人在李村公园校区二楼办公室内,由兰某某接收刘某某答案后用手机、电脑等转发、群发给员工,后再转发给学生。指认出市南区东海西路39世纪大厦2902房间最里面的校长办公室就是在这里开的会,并在开会时讲了发答案的事情。案发后对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30、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该系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总监。该称参与张某某召开的考前布置会,且受张某某、刘某某指使提前买好手机卡并发放给校区老师安排发送考试答案,具体事宜由刘某某直接联系兰某某安排操作,具体细节该称不清楚。10月22日该被取保候审后,明知公安机关追查张某某、李某某,该将案情发展告知二人,并将鲁B×××××号起亚汽车交给张某某、李某某用于逃离。且于10月27日将案情告知“刘经理”(刘某,涉嫌窝藏、包庇被刑事传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该指认出市南区东海西路39世纪大厦2902房间最里面的校长办公室,就是在这里开的会,开会时讲了发答案的事。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31、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该系港归科技培训学校李村公园校区员工。10月7日兰某某分发电话卡,并称学生领取准考证时通知学生记好手机卡号以方便接收考试答案,并嘱咐学生晚进考场、考场抄答案时被抓就联系此号码等作弊细节,10月12日由兰某某召集员工开会布置考试答案传送的分工。10月13日8点40分许,孙某收到兰某某转发的专科语文答案后转发学生,约有100人,当日14时30分许转发专科数学答案;14日8点50分许,转发专科英语答案。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该指认出李沧区夏庄路137号丁就是其在港归学校上班的地方,指认出二楼办公室最里面的一个办公桌就是在这里给考生发送的答案。
3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下,该联系王某甲、王某、马琳获取答案并转发的事实。辨认笔录证实,该辨认出马琳,就是在港归学校报名参加考试给我发过答案的学生。
3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证实,该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下,转发答案的事实,案发后,把被告人李某某的车开回家。
34、教育部考试中心函件证实,经教育部考试中心鉴定,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之前为“绝密级事项”。从吴某处提取的2号检材中第11题的答案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语文”科目相应题号试题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提取的3号检材的内容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数学(文)”科中第1-21题(第5、11题除外)的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提取的4号检材的内容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数学(文)”科中第1-10题(第5题除外)的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第5号、第6号检材的第1-50题的答案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英语”科第1-50题的参考答案一致,具有同一性;第7号检材所显示的第1-35题的答案文字内容与2012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英语”科对应题号试题参考答案不一致,但其中有22道题的答案文字内容能一一与“英语”科试题前35题中某一道试题参考答案对应,且完全一致,可指向“英语”科试题原题参考答案,具有同一性。
35、青公(网监)勘(2012)024号勘查笔录随案佐证。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及本院评判如下:
1、是否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认为,根据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管辖。本院认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晓,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但就其本质而言,不是渎职罪,只是为方便表述,统一规定在本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查,目前本案证据均不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等8名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无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按照对上述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理解,检察院无权对本案直接立案管辖。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因为在国家日常管理秩序中,国家机关是产生国家秘密的单位,且掌握国家秘密的主体大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多数情况下,泄露国家秘密的发生,首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了国家秘密的最终失控,是一种渎职犯罪行为引发的泄密行为。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可便于对泄密行为追根溯源,查找到国家机关对国家秘密管理的漏洞,同时提升打击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效率。因此就本案而言,在最高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前,可以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辩护人提出因检察院无侦查权,所取得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依法排除的意见,本院认为,检察院有案件侦查权,只是在是否直接立案管辖上有争议,且刑事诉讼法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不包括此种情形,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
2、教育部函件是否符合鉴定的形式、实质要件,从而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依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函件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所泄露2012年成人高考试题为“绝密级事项”,该函系教育部中心对公安部第十一局有关材料鉴定商请的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国家秘密。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在本案中涉及的2012年成人高考试题属于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依法已定为“绝密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办理涉嫌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应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本案无需再就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教育部函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虽并不具备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但仍可作为定案依据。
3、被告人是否具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均辩解不确定获取的是真答案,在多份答案中感觉真的可能性大的就发送,目的是鼓励学员参加考试,实际属于估题,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故意。本院认为,被告人虽不清楚答案来源,不确定获取的是否为真答案,但作为从事教育业者,理应知晓成人高考作为国家统一考试,答案不应被考生知悉,但为提高考生通过率,从而提高学校收益,不着力组织学习培训,而是积极组织策划作弊事宜,并在招生中以可能有题作为招揽生源的砝码,其获取多份答案后选择感觉像真的答案发送正说明其主观有放任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被告人辩解不知道成人高考答案属于国家绝密级秘密,不影响其犯罪构成。
4、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本罪属于渎职犯罪,其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被告人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不是因工作、职务原因掌握和知悉该项秘密的人,也不是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该项职权对成人高考考试秘密负有相应工作职责的人,也未签过保密协议,所以不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构成要件的意见,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每个公民或单位都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不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本条规定不要求犯罪主体具有辩护人所说的情形,该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使属于国家绝密级的成人高考答案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且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严重破坏了国家成人高考秩序,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本案涉及的国家秘密来源尚未查实,本案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无法确定,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吕某某虽系投案,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不认罪,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均系非国家工作人员,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纵观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兰某某、孙某、吕某某虽均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兰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强
人民陪审员  徐红珍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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