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市稽查局副局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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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浙江省某市国税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以下简称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
2001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国税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
2002年12月,市国税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究。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判决认定袁某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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