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宣判
2014-09-02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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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场工人黄某光利用他人影响力收受贿赂获刑
本报陆川讯 近日,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玉林市首例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法院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黄某光受贿10.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据查,黄某光是陆川县林场工人,与该县清湖国土所所长赖某关系密切,是赖某的对外联络员,深得赖某的信任。2011年3月至5月间,黄某光利用赖某的职务影响力,收受非法采矿主林某、王某、卢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10.8万元,进而默许、放纵、暗中保护他们在清湖镇非法采矿谋取非法利益。
2012年1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光立案查处,黄某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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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条规定,在刑法第388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88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领导干部“身边人”以领导干部的职权影响力受贿,只能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领导干部与“身边人”不存在犯意的联络,构不成共同犯罪的话,则很难追究“身边人”的责任。新的刑法修正案实施后,领导干部“身边人”可独立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无疑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来源: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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