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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南湖区法院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处原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民警文某有期徒刑9个月。据悉,这也是南湖区首次以新刑法中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决此类案件。
据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8月至2012年3月,文某在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工作,主要从事东栅街道辖区范围内的社区治安管理、社区实有人口管理、社区情报信息收集等工作。2011年底,文某在对其辖区内李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存在无废品收购手续的水管接头和铁栅栏,文某在收受李某1600元现金后,未就此事进行追查,且之后也未对该废品收购站开展检查工作。2012年初,文某在市区多次接受李某请吃,并接受其赠予的现金和消费卡,合计价值数千元。
同年3月22日,嘉兴市公安局决定于次日开展“猎鼠2号”行动,对李某等人实施抓捕,并以日常清查行动为名,布置下属单位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东栅派出所予以配合。文某接到单位领导的行动指示后,于当日两次致电李某,告知其行动部署,导致公安机关提前实施了对李某的抓捕。经查,李某于2012年2月初至3月20日期间多次实施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并于同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认为,文某身为公安机关民警,负有查禁犯罪的职责,仍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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