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获刑是一记警钟
2014-08-1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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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院7月16日对2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河池市金城江区环保局环保监察大队原大队长蓝群峰、原副大队长韦毅,因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在去年初,由于龙江河处于珠江水系上游,消息传到广州,市民捏了把汗,环保部门也迅速作出反应。广西方面直到10多天后才发现肇事企业,结果还揪出了与肇事企业“搭伙”的当地环境监管官员。
这些官员被判刑,一个罪刑是受贿罪,但受贿罪在其中可能不值一提,因为两名官员的受贿额都只有2万元左右。而环境监管失职罪则让公众看到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降低、明确监管失职情形的成果。按照《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行为要件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以至于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轻易启用,不少环境监管渎职官员多被以违纪处理,这既有损法律尊严,又难以对渎职官员形成有效约束。
但就在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行为要件作出了明确界定。可以说,龙江河镉污染相关渎职官员被判刑就是对这一最新解释的响应。
现在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多发、密发时期,多发、密发的原因很多,比如地方官员追求政绩、唯GDP论,结果就是对企业污染环境的纵容与包庇。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环境监察官员失职渎职。这就使我国的空气、水、土壤安全形成一个“复式敞口”,被污染的机会很多。
要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要靠两道防线:一是法律对企业构成威慑,二是环境监管官员善尽职守。现在环境污染事件频发,背后正是环境监管官员防线失守。环境监察官员防线失守,也无非两种情况,要么是偷懒、不作为,要么是拿了人家的手软、吃了人家的嘴短。据公开报道,2008年以来,江苏省共查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贪污受贿案36件36人,渎职犯罪案件21人。由此,可以窥见环境污染事件的根源之一斑。
我们基本上可以概括地说,在每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背后,都站着一群渎职官员。要遏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必须加大政府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而要加大这种监管力度,必须首先管住环境监察官员,而这就少不了强化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的约束。
来源:新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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