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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一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受贿百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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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来源:未知 标签:

 中国法院网讯 (吕昊)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受贿罪一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李某某个人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书记、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调研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任职期间及退休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74335元,其中人民币119.5万元、购物卡1.5万元、5000美元、3000欧元、价值195136.40元轿车一辆。
 
   2008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并任征地拆迁领导组组长。同年,开发区管委会收储六安市某粮油公司18892.58平方米(28.34亩)的国有土地。双方在商谈补偿款时,粮油公司认为补偿价格低未同意,提出取得该土地时曾进行土地开挖和房屋拆迁,后提供了安徽瑞邦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的审核报告,要求开发区管委会在支付土地补偿款之外,额外支付387.68万元补偿费用。因收储工作中只对土地现状进行补偿,该费用不属于补偿范围,李某某未同意。2009年5月份的一天,粮油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得到该额外补偿款,到被告人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20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李某某同意对粮油公司土地开挖和房屋拆迁安置费用进行补偿,后确定补偿费用为2882063元。5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代表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张某签订了协议书。同年9月,该粮油公司收到2882063元的额外补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74335元,其中人民币119.5万元、购物卡1.5万元、5000美元、3000欧元、价值195136.40元轿车一辆,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明知不应支付拆迁安置及附属物补偿、土地开挖平整补偿费用,在收受他人贿赂后予以补偿,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88206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故作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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