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罪名分类 > 重点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相关新闻 >

江苏省南京市某房产公司经理何某某受贿罪案

0

2014-08-26 来源:未知 标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秦刑二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元进,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5806113432,汉族,高中文化,系南京江陵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82号8幢802室。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2]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元进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院无管辖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彦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元进及其辩护人王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05年8月间,被告人何元进在南京江陵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工程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本公司开发建设的东郊 •美树苑电梯采购项目中,先后四次收受经海涛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2003年9月收受人民币2万元;2003年12月收受人民币1万元;2004年8月收受人民币1万元;2005年8月收受人民币2万元。

2012年4月9日上午,被告人何元进向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纪委,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元进已退出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元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南京市劳动合同书等书证,证人经海涛、宗良等人的证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归案经过,南京长江油运公司纪委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元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元进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元进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全部赃款,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何元进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元进已落实社区帮教措施,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元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何元进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戴  娟

审  判  员    朱世珍

人民陪审员    郭斯尔

 

                   二Ο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宇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相关阅读: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