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罪名分类 > 重点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相关新闻 >

新余市渝水区国土分局原副局长犯受贿罪获缓刑

0

2014-09-01 来源:中国江西网-江西手机报 标签:

本报新余讯 胡长根、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健报道:8月24日,记者采访获悉,经法院一审判决, 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副局长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彭某原系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工作,对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及审核等具有一定的话语权。2010年至2013年,彭某因关照某村委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审核,获得关照费4.5万元。2011年,彭某为某水泥构件厂进入土地整治和开发领导小组指定厂家,获得价值近万元的实物。同样的情况还发生于2012年,彭某因此获得关照费3000元。2013年,彭某因关照某建筑公司在土地开发中的立项等,获得关照费2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茶桌。此后,彭某又先后3次对工程业主、施工方等提供关照,获得了现金、购物卡及其他形式的“关照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在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万元,案发前上交赃款4.7万元,实际受贿8.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相关阅读: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