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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新余讯 胡长根、江南都市报记者刘健报道:8月24日,记者采访获悉,经法院一审判决, 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原副局长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
彭某原系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负责土地开发、土地整治工作,对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及审核等具有一定的话语权。2010年至2013年,彭某因关照某村委的土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审核,获得关照费4.5万元。2011年,彭某为某水泥构件厂进入土地整治和开发领导小组指定厂家,获得价值近万元的实物。同样的情况还发生于2012年,彭某因此获得关照费3000元。2013年,彭某因关照某建筑公司在土地开发中的立项等,获得关照费2万元及价值1万元的茶桌。此后,彭某又先后3次对工程业主、施工方等提供关照,获得了现金、购物卡及其他形式的“关照费”。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在担任新余市渝水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8万元,案发前上交赃款4.7万元,实际受贿8.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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