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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苏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南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苏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南安市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苏某在担任南安市金淘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执法队查获非法运输矿土货车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后被告人苏某又利用担任南安市金淘镇政府农业推广中心办公楼基建项目负责人、金淘镇政府村镇站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款3万余元,为他人在工程承建、厂房建设规划手续办理等事项中提供支持帮助。
经南安市法院审查,被告人苏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又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构成贪污罪、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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