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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老总以百万房产行贿民防局长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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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1 来源:未知 标签:

 来源:京华时报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 为降低地下车库租金,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卞某,用公司的钱为原丰台区民防局局长崔爱国买房。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两家物业公司罚金各10万元,判处卞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卞某为使其负责的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支付244万余元为时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的崔爱国在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买了一套房子,并支付了该房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8万余元,免费为崔爱国提供了价值4万余元的车位。
 
  后崔爱国将自己位于丰台区望园东里的房屋及30万元现金用于补偿部分房款,经鉴定,丰台区望园东里的房屋价值123万余元,崔爱国从中获利100余万元,并使两家物业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获取了大量不正当利益。
 
  据卞某供述,两家物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他任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管理工作。2007年4月,公司和丰台民防局签订某小区地下车库使用合同,面积1万多平米,使用费为每平米每月1.8元,使用期限10年,使用费总计200多万元一次性交齐。他感觉价格有点高,就通过其下属刘某找崔爱国吃饭,提出请崔爱国帮忙降低使用费,崔爱国当时没答应。
 
  同年七八月份,崔爱国向刘某提出想用他在望园东里的房屋置换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的房屋,卞某打电话给崔爱国表示可以换房。卞某说,后来崔爱国让他写了一份减免地下车库租赁费的申请,并重新签订了车库租赁合同,价格改为每平米每月1.2元,租期改成15年。此外,崔爱国还帮忙降低了物业公司租赁地下人防工程的价格,并延长了使用期限。
 
  2008年年底,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开始销售,崔爱国挑中一套162平米的房子,卞某让手下用公司的转账支票付了244万房款,后来崔爱国给了卞某30万元差价款。该房契税、物业费、停车费等都由卞某公司交纳。
 
  2012年5月10日,丰台检察院反贪局通知卞某接受询问,5天后对卞某立案侦查。卞某后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两物业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卞某系两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卞某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时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其与两家物业公司均构成自首,均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
 
 
  民防局长受贿判12年
 
 
  60岁的崔爱国是北京人,大学文化,2007年起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二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崔爱国为北京星河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泽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后在换购丰台区镇国寺北街8号院一套房屋时,收取两公司给予的104万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为女子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爱国被抓。
 
  受审时,崔爱国对收受两物业公司贿赂的指控没有异议,但否认收受贺某的贿赂。他称自己与贺某是情人,和贺某同居后,将全部存款、卖房款及工资卡等都交给贺某保管,贺某买房是帮其投资理财。
 
  贺某则称两人就是行受贿关系,崔爱国帮其承租人防工程,使她获利1000多万元。2013年12月,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崔爱国上诉,被市高院驳回。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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