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审获刑15年
20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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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网
本网讯 (眉纪宣 记者 万晓红)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法判处王志刚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眉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共眉山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眉山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王志刚开除党籍处分,并同意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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