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2014-08-11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968
法条链接
【对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背景】
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某
2002年至2006年期间,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6年9月5日注销)、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百利多”、“威克创”心脏起搏器和“强生”冠脉支架、导管过程中,为增加公司销量,以支付“射线补助费”的形式,向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昆明四十三医院心内科、丽江市人民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大理州人民医院心内科、昆钢职工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思茅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共计返还回扣款人民币2241960元。
【法院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作为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均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本网相关案例:
倪某为帮朋友贩卖毒品1000余克,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死缓
相关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