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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律师 张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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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对单位行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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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来源:未知 标签:

法条链接
 
  【对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背景】
 
  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许某
 
  2002年至2006年期间,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6年9月5日注销)、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百利多”、“威克创”心脏起搏器和“强生”冠脉支架、导管过程中,为增加公司销量,以支付“射线补助费”的形式,向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昆明四十三医院心内科、丽江市人民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大理州人民医院心内科、昆钢职工医院心内科、曲靖市第二人民医院心内科、红河州第一人民医院心内科、思茅市人民医院心内科共计返还回扣款人民币2241960元。
 
  【法院判决】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作为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许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单位昆明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明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均没有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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