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巨额回扣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京城一公司来宾受审
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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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来宾讯(记者谢永辉通讯员樊新光)北京一公司为在道路工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以支付技术咨询费名义给予广西交通基建局185万元巨额回扣。日前,来宾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被告单位法人代表袁悦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被告单位相关负责人黄亚忠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行贿
2001年8月,广西河池(水任)至南宁公路(以下简称水南公路)项目动工前,北京欣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袁悦,经人介绍认识了广西交通基建局副局长、水南公路基建办主任沈某(另案处理)。袁向沈提出与交通基建局合作,由基建局帮忙以每套90多万元的价格推销冲击压实机器设备,北京欣路特公司可按10%“优惠”给基建局。袁还表示,如承建商不愿购买设备,他们公司可以自带设备进场施工,也可以给基建局10%的“优惠”。后因承建单位不愿意购买设备,袁指派专人与沈及基建局干部王某(另案处理)联系,商定由北京欣路特公司进场施工,并按工程款10%支付回扣给基建局。
2002年1至7月,沈代表交通基建局与欣路特公司以及11个合同段的承包商签订了夯击压实服务合同协议书,欣路特公司得以自带设备进场施工。以上合同预计金额共计743.79万元,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量,至工程结束时,欣路特公司在水南公路项目建设中得到的工程款共计1807.098万元。
2002年1月下旬,欣路特公司工程部经理黄亚忠受袁悦的指派,全面负责公司在广西的工作。2002年12月中旬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黄亚忠,称快过节了能否给点钱,并将自己管理的广西区技协交通基建分会服务部的账号给了黄。黄指示出纳分别于当年12月16日和2003年1月14日各汇50万元到技协服务部账户。期间,黄将此事向袁悦进行了汇报,得到袁的同意并授权其全权处理。
2003年7、8月份,黄亚忠向王某索要支付费用的发票,并与其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书,内容为技协服务部向北京欣路特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欣路特公司支付给技协服务部185万元咨询费。考虑到技术咨询应在项目施工之前,两人将合同上的签名时间改为2001年11月8日。此后,黄亚忠再次指派出纳分3次支付85万元到对方账户。欣路特公司将这185万元支出以支付“技术咨询费”入账,技协服务部没有提供任何技术咨询服务,这笔费用由交通基建局作为福利分发给全局干部职工。
受罚
2005年7月,审计机关对水南公路项目进行审计,沈某指示王某、韦某编造技术咨询成果以应付审计。案发后,黄亚忠于2005年12月25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北京欣路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袁悦、黄亚忠作为行贿决定和直接实施者,行为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亚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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