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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受贿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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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9 来源:央广网 标签:

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受贿案宣判
 
      日前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对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据判决书,被告人张治国,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治国任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甲等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子女入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0.738465万元。
      辩护人提出张治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正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治国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治国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
      对被告人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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