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受贿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6-08-19
来源:央广网
标签:
浏览次数:968
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受贿案宣判
日前经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对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据判决书,被告人张治国,东北师范大学原副校长,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治国任东北师范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张某甲等人请托,在工程项目、子女入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00.738465万元。
辩护人提出张治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正确,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治国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治国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治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28年8月30日止。)
对被告人张治国犯罪所得财物1900.73846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因未随案移送实物,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本网相关案例:
倪某为帮朋友贩卖毒品1000余克,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死缓
相关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