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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当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家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程丹峰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案。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程丹峰利用其岳父苏荣担任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该案将择期宣判。
何谓“利用影响力受贿”,其隐蔽性及危害性有哪些?近日,记者进行了采访。
身边人利用官员影响力受贿,隐蔽性强
近年来,不少贪腐官员被查,往往也牵出一班“身边人”,其中的家属、朋友甚至司机等,尤为打眼。
如醴陵市原市委书记蒋永清司机左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中,该司机即利用“为领导开车”的特殊身份,找到相关单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财,最终获刑。
株洲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磊告诉记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往往是在居间人、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觥筹交错、推杯换盏之际堂而皇之地进行,“在局外人看来可能只是一般的人情往来或者交际应酬,甚至身为局中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发挥影响力的官员,对其被利用的内幕亦未必悉数知情,因而具有很强的腐蚀性和隐蔽性。”
多数案例表明,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往往发生在诸如工程招投标、土地买卖交易、政府采购、调动晋升、升学就业过程中。腐败交易的结果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胜出者,并非依法依规、凭实力与能力,而是靠关系、比手段,甚至仰仗的是赤裸裸的贿赂竞赛,“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国家公权力的廉洁性与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陈磊认为。
全方位打击,伸手必被捉
以往,我国并没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一些利用影响力受贿者,往往放在官员腐败案中作为‘共犯’处理,打击力度偏弱。”陈磊介绍。
2009年,我国首次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写入刑法,将其列为单独罪名。
陈磊介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关系密切的人。“如果认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近亲属’的范围过窄,一些不属于该范围内的涉罪主体,也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当中,因此已不存在遗漏犯罪主体、放纵犯罪的问题。”
此外,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极具相似性、并与之相互补充的罪名也不在少数,如“斡旋受贿罪”。我市一检察院就曾办理这样一起案件:刘某在单位内部退居二线待岗(已无实权),待岗期间,刘某仍沟通现任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进行活动,事成之后刘某收受请托人好处费数十万元。“对于该案的办理,有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接受请托时已无职权,待岗状态使其不能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应属于‘人情’范畴。但最终,刘某因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沟通现任官员,借用他人影响力完成的受贿行为,仍被以构成‘斡旋受贿罪’论处。”陈磊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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