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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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11月2日,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查获某村民林某藏匿假冒“红塔山”牌香烟200箱,价值70万元。市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队长赵某负责保管,并具体承办此案。11月10日,林某托人向赵某说情,赵某接受林某的宴请及 3000元贿赂后,明知此案应当向司法机关移交,却故意隐瞒情况,只对林某作出罚款2万元行政处罚。林某交了罚款后,赵某擅自让林某将假烟拉走,致使这批假烟又被运往某市销售。11月20日,这批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市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赵某作出有罪判决。(何勇、王伟章)
法规链接
《刑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犯罪构成:1、构成本罪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2、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出于私情、私利而不移交。3、本罪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秩序。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1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嫌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作者:何勇、王伟章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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