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兆林、高洪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09-04
来源:未知
标签:
浏览次数:968
文章来源: 白山法院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靖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兆林,男, 1973年8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汉族,中共党员,系靖宇县林业局花园口镇林业工作站站长,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洪泉,男, 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县,汉族,中共党员,系靖宇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副站长,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2012年2月16日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祥巍、荆绍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兆林任靖宇县林业局花园口镇林业工作站站长、被告人高洪泉任靖宇县林业局林业工作总站副站长期间,于2011年7月间,在处理靖宇县花园口镇居民李志义(已追究刑事责任)私自开垦参地过程中,在测量参地时,明知李志义非法开垦参地12亩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被告人汪兆林向被告人高洪泉提议,李志义爱人患有癌症,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人高洪泉处于友情与同情,就同意了。并以参地是两个人开垦的为由,为李志义开脱,进行了行政处罚。将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致使李志义又继续违法开垦参地7.5亩。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李志义非法占用农地案发后,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汪兆林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检察机关告知其等候通知。2012年2月16日检察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到检察机关,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辛某某、王某、季某某的证言,靖宇县林业调查设计队林地补偿计算报告,靖宇县林业局证明,户籍证明,李志义私开参地的现场照片,林业行政执法证,吉林省靖宇县林业工作总站罚没款专用票据二张,靖宇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及卷宗2册,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关于汪兆林、高洪泉到案经过的说明,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靖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中共靖宇县林业局委员会文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身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在他人私自开垦参地后,进行实地测量时,已确认达到10亩以上,明知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并以参地是两个人开垦的为由,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兆林、高洪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汪兆林在李志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高洪泉在侦查机关已掌握李志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在电话传唤针对其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询问时,被告人高洪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坦白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此次犯罪是被告人汪兆林所提出的主张,系主犯。被告人高洪泉起的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此次犯罪较轻,可依法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兆林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洪泉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作 俊
审 判 员 赵 洪 伟
审 判 员 杜 丽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玉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本网相关案例:
倪某为帮朋友贩卖毒品1000余克,本网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死缓
相关法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