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曾用名陈志轩、陈龙),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初中文化,因犯贪污罪被判刑,现在北安监狱服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克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2月23日入监服刑。2014年1月20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6年8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勇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代表北安监狱刑罚科科长李英杰出庭提请减刑建议。罪犯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陈某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确实、合法;检察机关同意减刑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罪犯陈某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永昌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辛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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