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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与职务犯罪侦查_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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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5 来源:河北博才网 标签:

  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当今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我国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将其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本文旨在探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从而引申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

  论文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 职务犯罪侦查 法治理念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非法证据的本意以及后来被联合国和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概念都是指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通过侵犯被取证人权利的非法手段所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出收集证据材料;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非法证据的取得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客观地总结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根据我国具有鲜明特色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经过不断的实践、总结,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规定,由原有的8个条款,增加为16个条款,其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令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的内涵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与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与进步,更是诉讼民主、诉讼文明的必然要求。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如期形成,至此我国便有了自己的法律体系。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进步。而在原本规定模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其并未照搬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一律界定为美国的“毒树之果”的规则,而是立足中国国情与吸收借鉴法治文明成果,确立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彰显我国诉讼民主与文明的巨大进步。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现实性问题
  1.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执法理念问题
  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发现与惩罚犯罪的思想观念是深入人心的,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对于打击违法犯罪的侦查工作非常认真,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民的利益不受损失,部分侦查人员十分关心案件是否能够顺利结案,从而忽视调查取证的过程,导致了一些采取非法方式获取的非法证据的出现。虽然只是部分侦查人员,但是其代表的是检察形象,在维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上,即使只是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却是对整个检察形象的冲击。其由于对发现真相,惩罚犯罪目的的过意重视,在与人权保障目的发生冲突时,往往对后者加以限制。 因为重实体、轻程序,从而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侦查活动过程中受到侵害。
  2.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侦查技能及证据意识的现实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不断进步,口供的“证据之王”地位不断被削弱,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在实践中,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将主要精力发在对言词证据的收集上,过分着重于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就可以顺利结案了。这种对口供过分依赖的取证理念,会导致部分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忽视对其他证据的取证,仅局限于口供,继而导致了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现象,从而产生了非法证据。
  3.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侦查技能的现实性问题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办理案件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对案件进行立案、预审等,较少有机会接触与学习到其他方面的侦查能力,而取证工作又侧重于言词证据,所以部分侦查人员的谈话与审讯能力有所增强,但是面对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掌握现代、先进的科学侦查技术手段日益成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必备的侦查技能。如果不具备熟练使用现代化的侦查技术手段,势必影响职务犯罪的侦查,降低侦查效率,影响侦查工作。
  (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的作用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是检察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理应保证其?身侦查行为的合法和规范。其自身在自行侦查的案件中,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非法证据产生的有效预防机制。

  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对挑战的对策性措施

  (一)提高认识水平、转变执法理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是以一种所有人都看得到的方式,以程序正义的渐进方式,用保障人权与法治文明的精神维护着司法的秩序,弥合犯罪嫌疑人权利的裂痕,从而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性公平与正义。
  虽然职务犯罪存在着主体和犯罪行为的特殊性,侦查多为由人查事,实物证据较其他类案件少,但是站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特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这不能成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口供突破实现案件突破的理由。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不能认为是对侦查工作的限制,而是应该提高思想认识水平,转变执法理念,将我国刑事法律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并重的基本精神根植于办案理念中。
  同时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例如在调取、收集证据之初就要注意固定能够证明所移送的证据法律手续齐全、合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调取言词犯罪嫌疑人口供时,要建立非法证据排除的预警机制,做好相关的录音录像工作,确保所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客观、合法。
  (二)健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应侦查机关(部门)要求或认为有必要,在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参与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实施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在一些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监督、公诉部门适时介入侦查,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适时提出建议及意见,同时对侦查活动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一方面为侦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够为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做好准备,另一方面能够防止侦查违法活动的产生,排除非法证据。
  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时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沟通,健全与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形成一种合理可行的运行模式,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保驾护航。同时提前介入侦查的部门要坚持“引导不是领导,引导不能代替,参与不是干预,讨论不是定论,职能的一体化不是组织的一体化”。
  (三)优化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建设,缔造专业化侦查人才队伍
  先进的侦查手段是对侦查工作的有利支持。职务犯罪常常会呈现“智能性”和“高隐蔽性”,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侦查素质与修养,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以《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培养计划》为蓝本,根据执法办案的实际需求,通过学习与培训,缔造一支高端型、专家型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充分掌握现代科技侦查手段与法律知识。

  四、结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内在价值和制度构架与保障人权的对接。如果允许非法取证,就相当于对《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取证程序的破坏,如果允许非法取证,就相当于撼动《刑事诉讼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发展的根本任务,如果允许非法取证,势必会造成广大人民群众的恐慌,就相当于允许侦查人员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调取证据。所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毕竟是事后救济,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履行职权之初,就应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植于心中,树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识,强化司法权威,迎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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