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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农职务犯罪的实务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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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来源:未知 标签:

作者:施宏波

  安徽濉溪是皖北地区的一个农业大县,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职务犯罪呈增多之势,加之坐落在濉溪县境内煤矿较多,煤矿塌陷征用和赔偿土地款多,易发生贪污挪用案件。涉农职务犯罪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稳定,百姓反映强烈。长期以来,我院都很重视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办,为濉溪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特别是高检院2008年5月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以来,我院高度重视,反贪部门积极转变执法办案观念,认真坚决查处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结合2007年以来我院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实践,广泛开展调研,认真分析研讨预防对策,浅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2007年以来我院查处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7年以来,我们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40件52人,其中立案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32件44人,占立案总数72.7%和占立案人数84.6%。其中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影响较大的有,韩村镇郭湾村书记郭某、村主任何某贪污受贿案;双堆集镇副镇长李某受贿案;孙町镇陈楼村书记牛某和妻子张某贪污受贿案;南坪镇任楼村书记任某、村主任任某、南坪土地所所长朱某共同贪污案;百善镇荣安村总村委员谢某挪用公款案;刘桥镇王堰村书记彭某、村主任杜某、村文书李某共同今领贪污案等。

  二、我县涉农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从我院所办理的涉农职务犯罪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类型集中,涉案金额较大。犯罪性质以贪污为主,其次是挪用公款和受贿,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有24人。在32起案件中,涉嫌贪污13件21人,占40%;挪用公款10件12人,占31%;受贿7件9人,占22%;行贿2件2人,占7%。

  2、犯罪嫌疑人身份集中。从所查办的案件情况看,犯罪主体主要是乡镇站所工作人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犯罪主体是乡镇站所工作人员16人,村支部书记10人,村委主任的4人,村文书4人,村委委员2人,还有村民组长等犯罪主体。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合伙作案,要么单打独干,中饱私囊。

  3、犯罪形式向合伙型发展。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近年来合伙实施犯罪的比例大大增加,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共同犯罪比重大、窝案、串案频发,并且呈上升的趋势,如2007年我院查办双堆集镇副镇长李某贪污受贿案,出现了李某与分管单位城建所和土管所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职权共同谋取私利的情况。

  4、犯罪手段多样化。从作案手段来分析,犯罪手段主要体现在利用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挪用公共财物。同时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隐瞒收入、截留公款,有的冒名顶替、伪造凭证,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予以私分等等。犯罪手法从明目张胆转向隐蔽,由单一手法向多种措施并用转化,犯罪手段趋于多样化。

  5、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社会影响大。由于基层组织人员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因此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甚至伤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反响很大。如2009年查办的南坪镇任楼村书记任某、村主任任某伙同镇土管所所长朱某共同私分贪污7万元土地复垦国家补偿款案件,任某等人的不法行为引起了村民的极大愤慨,致使任楼村征地工作难度加大,损害了政府形象。

  三、我县涉农职务犯罪的原因

  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涉农案件发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农村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薄弱是存在于村干部中的普遍现象。相当一部分农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不强,自律意识较差,甚至有的村干部认为“给别人办事,收人家的好处”是两相情愿、合情合理的。由于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村干部往往心里都明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要受到法律制裁,但在日常工作中,对什么是“挪用公款”和“正常借款”、什么是收受贿赂和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分不清界限。

  2、村级财务管理漏洞较多,规章制度不健全。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屏障。通过查处的案件,及对我县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情况的摸底调研,发现我县当前农村财务制度不太规范,农村基层组织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一是没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二是帐簿设置、帐务处理不规范;三是现金管理混乱。一些农村干部,为了以权谋私,往往对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采取规避集体领导的决策和民主管理监督手段,将人财物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上,搞暗箱操作,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方便。

  3、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由于基层组织处于权力金字塔的最底层,往往远离了最高权力和上级权力的有效监督监管,但却在基层地域具有巨大的权威,权力因而变得极易扩张和滥用。村支书和村委会主任之间也缺乏相互监督与制约的机制,广大村民又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参与监督的意识,或无法及时掌握村财务状况,因此不能有效地进行监督,一些基层干部正是利用了群众的这些弱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惩治不力,查处难度大。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建矿征用土地的增多,容易诱发涉农职务犯罪的领域和环节也在不断扩大。我们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大多村财务混乱,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收入不入帐,虚报支出,白条自批自支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查办的难度,办案费时费力,证据难以固定,调查的多,成案的少。有些村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到村级以后,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帐目和银行帐户,专项资金与村级帐户混在一起,难以具体分清资金的来源与去向。给查帐、认定案件性质、确定案件管辖权带来很大困难,也给查处村干部犯罪留下一个空白地带,客观上助长了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侥幸心里。

  四、遏制、预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对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是农民,关键是广大的基层干部,必须要有一个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组织队伍。我们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主动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将新时期检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积极查处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多策并举遏制涉农腐败。

  1、强化法制教育,构筑思想防线。要真正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必须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利必须服务于人民。充分利用检察机关预防宣传基地,重点宣讲与农村基层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使他们认识到职务犯罪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自觉性。结合检察业务和农村的特点,深入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江淮普法行”和“法律进乡村”等活动载体进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农民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利用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宣传,提高农民法治和民主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2、公开重大公务,接受群众监督。许多案件的发生与暗箱操作有着直接的关系。我们建议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基层财务公开管理制度。一是基层组织收支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建立经费收支咨询制度。农民对上级下拨哪项专项资金收支有疑问的,有权进行咨询,相关部门应给予明确的答复。三是建立监督体制。各种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应当在一定阶段向乡镇村的人大代表、村理财小组成员通报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乡镇人大会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特别是要注重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真正发挥他们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达到自治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3、加大惩治犯罪力度,增强震慑效应。继续深入查办高检院确定的八大领域和方面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查办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贪污、挪用、私分涉农资金的大案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项目审批权、资金分配管理权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的案件和严重侵害农民权利、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案件。同时,调动广大基层群众参与监督,及时举报,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广泛运用各级各界监督力量,加大打击力度,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彻底打消任何侥幸心理,营造廉政的氛围。

  4、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责任意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要求。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时,既要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负起责任来,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而和谐的社会环境。

  5、积极探索预防新路子,强化预防机制。通过在乡镇设立检察院法律服务站和检察官信箱,不断完善检察机关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直接联系的信息渠道,为检察机关参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新平台,为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一种新形式。同时结合办案,深入开展调研预防,运用检察建议,提出对策,完善制度性防范屏障,减少新农村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有力推动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者单位:安徽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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