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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私分罚没财物被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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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来源:未知 标签:

 本报海口9月24日讯(记者林莹通讯员周航)我省首例私分罚没财物案件近日终审判决。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原所长赵振勇被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审理查明,赵振勇于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万宁市交通规费征稽所所长期间,通过该所会计刘勇龙及本单位工作人员蔡某等到万宁市后安镇财政所和大茂镇财政所联系财政罚没收据收取罚没款,然后进行分成,并先后从该所“小金库”中支出该所截留的罚没款109.8580万元,以发放各种补助的名义私分给单位干部职工。
 
  据了解,赵振勇在一审中被以犯私分罚没财物罪、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刘勇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判决后赵振勇上诉,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振勇身为国家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有关规定,擅自将应当上缴国库的罚没款进行截留存入单位私自设立的“小金库”,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督,并以生活补助、节日补助、旅游费、举报协查费等名义私分给单位个人,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对于刘勇龙经赵振勇的同意,私自将应当上缴的罚没款37503.20元截留存入其个人帐户而隐瞒单位共同使用的事实。经查,该笔截留款虽是经刘勇龙以个人名义存放,但是刘勇龙请示赵振勇同意后存放的,并称用于平时公务中不好开发票的开支。事实上,在存放该款时未有占为已有的故意,对尚未动用的27200元罚没款还未共同私分。
 
  故原审将该款中尚未使用的27200元罚没款也认定为二被告人共同贪污,显然属于主客观上不相一致,亦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予纠正。至于该罚没款中已使用的10303.20元,因赵振勇和刘勇龙未能举出用于公务上开支的相关证据,故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院终审判决赵振勇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赵振勇和刘勇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林莹 周航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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