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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福建杨某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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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贪污案,减刑

罪犯杨某,男,1982年月7日29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大专文化,2005年8月至2007年底在泉州市鲤城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任职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鲤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杨某于2009年12月3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又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其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17.8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  第一款  、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飞鹏

代理审判员柯萍萍

代理审判员王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程金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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