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减刑】何某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2016-08-2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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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刑】何某受贿罪刑事裁定书
日期: 2016-06-27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渝03刑更2077号
罪犯何某,巫溪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1)巫法刑初字第00222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6月2日以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7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且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山中
代理审判员南洪会
代理审判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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