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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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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来源:未知 标签: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曲刑初字第93号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2013年4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祥生,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宪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孔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为在2013年1月5日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出售考题和答案牟利,被告人赵某(昵称“随便”,QQ号码14×××46)加入“2013彰显实力”等多个以作弊为主要交流内容的QQ群,并于2013年1月4日通过QQ联系上了欲购买考研答案的陈某(昵称“晚上”,QQ号码:41×××17,男,29岁,河北联合大学外科系在读研究生),同日陈某汇款500元给赵某。在政治及英语考试中,被告人赵某从其他QQ群中找到政治填空1-16题、英语第52题的答案,分别于9时26分31秒、14时01分47秒在“2013彰显实力”等QQ群中发布,并将上述答案发给了陈某。
2013年4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小吃一条街一移动营业厅内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处罚。同时提出的量刑建议是: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应当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之间量刑。
对于上述指控,被告人赵某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主动上缴了其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以及证人安某、陈某的证言相证实,被告人赵某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所证事实真实有效,足以证实本院所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通过网络散布、传播国家教育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参考答案等绝密级事项二项,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上缴非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孔 峰
审 判 员  宫同科
人民陪审员  史慧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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