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7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曙光,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禹奎娟,河南××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犯受贿罪一案,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2015)管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叶某不服,以其不属索贿,构成自首,贿赂款在李振州举报前已经退还,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自清、吴威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叶某及其辩护人蒋曙光、禹奎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耿磊
审判员董正方
审判员徐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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