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白某,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龙井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13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延中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对
罪犯白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对
罪犯白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某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72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白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白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2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镒珠
审判员柳南洙
审判员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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