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缓刑监外 办公环境 经典案例 律所团队 智豪动态 荣誉展台

回到智豪主站

影响力受贿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单位受贿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介绍贿赂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对单位行贿罪 隐瞒境外财产罪 更多罪名>>>>

    首席律师 张智勇

    重庆智豪(刑辩)律师事务所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 主任
    重庆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委员会 委员
    重庆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代表
    2010年度创业中国全国十佳律师

更多专家 专家团队

孙长永

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法律专家
重庆市“322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
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中青年诉讼法学科研成果一等奖

查看详细介绍>>

刘家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人保组刑事审批组
四川省高级法院研究室工作

查看详细介绍>>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案例评析 >

【最新判决】吉林白某犯受贿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0

2016-10-09 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 标签:受贿罪,假释

罪犯白某,男,1956年4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龙井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7年11月13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延刑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认定白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0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2010)延中刑执字第974号刑事裁定,对

罪犯白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对

罪犯白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某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72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白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白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12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镒珠

审判员柳南洙

审判员张玉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洋

  智豪律师事务所网编整理  

 

智豪团队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图文推荐